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437號
KSDV,110,司促,23437,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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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温德順(原名:溫德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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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