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667號
KSDV,110,司促,22667,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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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梁家銘 


債 務 人 梁輝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壹佰參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梁家銘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梁輝年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
  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
  止尚欠本金396,13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按雙方
  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
  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
  討無效,截至民國110年5月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396,139元
  及自110年5月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
  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
  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
  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
  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
  年息0.9%)「加年率1﹪」固定(1.9%)計算利息、違約金。
  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
  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債權人於民國110年9月8日
  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9月7日
  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6月2日起至110年9月7
  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9月8日起至110年12月1日
  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
  經催討,均未依約履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
  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
  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266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梁家銘、梁│自110年5月1 │至110年9月7 │年息0.9%   │
│  │396,139元 │輝年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10年9月8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梁家銘、梁│自110年6月2 │至110年9月7 │年息0.09%   │
│  │396,139元 │輝年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10年9月8 │至110年12月1│年息0.19%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10年12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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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