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寶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輝
代 理 人 余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屆滿(因110年8 月14日為星期六,為休息日,故以此日代之),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09年9月22日 186,300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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