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903號
TPDV,110,重訴,903,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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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3號
原 告 光明遠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GREAT LITE INTERNAT
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巫盈助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CES MULTI ENTERPRISE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我國法院就本件有國際管轄權之事由。
二、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事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
起1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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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明遠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