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84號
TPDV,110,重訴,684,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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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原 告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黃新為律師
被 告 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同區市○○道0段000號13樓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公示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 3頁),非屬本院轄區;又原告係以兩造間訂有租賃契約為 由請求被告返還租金,如得認係因契約涉訟者,當事人間所 定債務履行地即系爭租賃標的物地址亦為臺北市大同區市○○ 道0段000號,亦非屬本院轄區。再觀原告所提書狀內容及證 物,復查無其他據以定本院為管轄法院之因素,則揆諸首揭 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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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