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862號
TPDV,110,司促,14862,2021101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三豐翠堤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110年9月23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 異議人則於110年10月14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 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