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61號
TPDV,110,司,161,202110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程昱斌德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德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為德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程昱斌德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 帛公司)之清算人,德帛公司業經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 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德帛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 主張業據其提出監察人審查報告、股東同意書、聲請人願任 同意書、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 ,而德帛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31日經董事會決議自同年8月 10日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於同年12月29日向本院 聲報清算完結,本院並於110年8月20日准予備查等情,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5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全卷核閱無誤,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准依聲請 人之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德帛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 1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1/1頁


參考資料
德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