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中平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被 告 郭科佑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
張鵬元律師
林詩瑜律師
被 告 吳欣雅
王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文娟律師
被 告 湯化德
選任辯護人 林立群律師
谷湘儀律師
吳祚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判決
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吳志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何孟璁」。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而判決正本誤繕法官姓名(非原本文字 誤寫)者,揆諸前揭說明,即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9 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 庭組織欄陪席法官「法官吳志強」之記載,與原本記載不符 ,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