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133號
TCDV,110,司促,31133,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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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13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林秉澤即林俊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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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