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77號
TCDV,110,勞執,77,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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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蘇仁皓
相 對 人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0年9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248E0527)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17萬5000元,109年6月份至110年7月份工資52萬5000元,共計新臺幣70萬元,請勞方於110年10月15日下午5時前至公司領取,…」有關新臺幣70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 110年9月29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 給付勞方資遣費17萬5000元,109年6月份至110年7月份工資 52萬5000元,共計新臺幣70萬元,請勞方於110年10月15日 下午5時前至公司領取,…」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 履行前開調解結果第1項所示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第1項所示給付 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 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前 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 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 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 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 內容履行第1項所示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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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