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390號
TCDM,110,訴,1390,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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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霖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張智凱



選任辯護人 蔡昆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俊能




選任辯護人 林益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278
號、第18521號、第22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聖霖張智凱王俊能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件被告陳聖霖張智凱王俊能因强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等3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均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官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其等3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屬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其等3人就本案犯罪細節及犯後分贓情形,供述不一,亦有相當理由認為其等因重罪刑罰而勾串共犯之虞,其等3人所涉上開犯嫌,危害社會治安重大,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均自110年1



0月2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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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