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3號
CTDV,110,補,93,20211018,4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郭宜蓁 

被   告 邱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如附表所示部分均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 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載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項,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0年2月9日 、110年3月22日分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亦各於110年2月18日、110年3月24日送達原告, 嗣原告雖先後於110年2月22日、3月16日、3月29日提出書狀 於本院,然經核原告上開書狀所陳各項意旨,均為關於伊聲 請強制執行之事項,以及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辦理伊聲請強 制執行事件所為各項處分表示不服之陳述,有原告上開歷次 書狀在卷可佐,故原告顯未依本院上開裁定意旨,具體載明 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項。其後 ,本院復於110年5月4日、110年6月28日再次發函通知原告 關於伊已提出之書狀,仍有前述不合程式之欠缺,並限期諭 知補正,然原告嗣各於110年5月18日、110年7月6日及110年 9月14日提出之書狀,除曾具體載明被告應給付伊新台幣( 下同)85萬元及50萬元,並自9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乙項外,上開各該書狀內所陳其餘意旨 ,仍未具體表明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僅泛稱本院民事 執行處辦理伊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所為各項處分有如何之缺失 云云。是原告迄未依本院上開裁定及通知函之意旨為補正, 則本件原告起訴關於後列附表所示之各項請求,均為起訴不 合程式,依首開規定,顯難認係合法,均應予駁回。至本件 原告其餘之訴(即前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85萬及50萬 元部分),本院則依法續行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之部分如下: │
├───────────────────────────┤
│110年2月2日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見補字卷第9頁)│
│⒈請法官准凍結並扣押被告邱瑞文名下現金、存款、日後發生│
│ 之勞保與農保退休金、一般商業保險滿期金與受益人專戶、│
│ 國民保險退休金、老年年金、有價證券等各項動產,做為優│
│ 先清償欠原告的所有財物,請法官准依民法第114條撤銷邱 │
│ 瑞文農保身分,防止被告一再惡意隱匿投保資料。 │
│⒉債務人若脫產,請法官准依民法第213條全項,命被告必須 │
│ 將名下存款、現金及所列事項等動產回復原狀,做為返還債│
│ 權人款項。 │
│⒊請法官開庭審理本案,並命令執行處辦理上述所列動產強制│
│ 執行。 │
├───────────────────────────┤
│110年2月17日民事陳報狀「主文聲明」:(見補字卷第19頁│
│ ) │
│⒈請晴四股司法事務官將案件交給民事庭法官審理。 │
│⒉請晴四股司法事務官調本院民事執行處109年司執字第60952│
│ 號蘭股全卷卷宗、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文股109年司執字第9│
│ 7673號全卷卷宗、敬股109年9月29日卷宗(文股跟敬股的強│
│ 制執行案卷宗在蘭股那裏)有關蘭股的審理,必須記錄在判│
│ 決表內,並宣告完成,以做為日後提告訴用。 │
├───────────────────────────┤
│110年2月22日民事補正狀「應受判決事項」:(見補字卷第│
│ 29至30頁) │
│⒈請民事庭命執行處必須依原告於109年10月26日向高雄地院 │
│ 民事執行處文股提出的陳報狀處理強制執行不動產跟車輛,│
│ 需命被告自行變賣名下不動產與車輛,將所得財物做為清償│
│ 代墊款用途,不足清償債務之款項按年利5%計息至清償日止│
│ 。 │
│⒉請民事庭命執行處必須依原告於109年9月29日提出的民事聲│




請狀,做強制執行凍結與扣押被告日後勞保及農保退休金帳│
│ 戶、一般商業保險滿期金專戶及受益人專戶、名下存款、有│
│ 價證卷、國民年金、薪資等,做為被告須優先清償原告本金│
│ 跟利息。 │
│⒊請民事庭審理並准廢棄被告農保身分。 │
│⒋請民庭判決蘭股處理強制執行案過程中損及原告權益的違法│
│ 行為,准原告日後對蘭股提出賠償,該項審理需列於主文宣
│ 告完成。 │
├───────────────────────────┤
│110年3月16日民事陳報狀「訴之聲明」:(見補字卷第33頁│
│ ) │
│⒈請晴四股出具繳費通知單。 │
│⒉檢附3月15日蘭股109年司執字第60952號民事答辯狀影本。 │
├───────────────────────────┤
│110年3月29日民事補正狀二「訴之聲明」:(見補字卷第55│
│ 頁) │
│⒈准原告不須提供擔保金或擔保物得宣告對被告強制執行。 │
│⒉請判決被告農保身分撤銷。 │
│⒊請判決審理執行處蘭股受理強制執行過程的疏失,並列於主│
│ 文內宣告完成。 │
│⒋請判決准行文至金管會保險局與金管會銀行局調查被告於國│
│ 內所有名下帳戶與保險投保紀錄,含農會、郵局、各銀行、│
│ 信用合作社、一般商業保險、國民保險、農業保險等,並准│
│ 凍結與扣押被告名下戶內所有存款與現金。 │
│⒌原告如獲不利判決,准原告無須提供擔保金或擔保物。執行│
│ 名義: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字第79號民事判決正本│
│ 所載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家上字第95號裁定正本│
│ 所載。 │
│⒍訴訟標的物:動產含109年9月29日聲請狀內容請求強制執行│
│ 被告名下所有動產所列事項及凍結並扣押被告於國內所有的│
│ 名下帳戶與存款(含農會、郵局、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
│ 對於被告日後退休金等、老農津貼、保險滿期金及受益人專│
│ 戶、一旦匯入屬於被告名下帳戶內成為被告的存款一律依法│
│ 扣押跟凍結。被告名下不動產(含94年已扣押的5分之1權利│
│ 的三筆土地)及車輛,對於土地,須由被告全額負擔土地指│
│ 界、測量、鑑價與拍賣等事宜,對於車輛,須由被告提供保│
│ 存地點,保存與拍賣所需費用全由被告全額負擔。 │
├───────────────────────────┤
│110年3月29日民事答辯狀「訴之聲明」:(見補字卷第63頁│
│ ) │




│⒈請晴四股審查官以印有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與流水編號的函│
│ 件回復原告的疑慮,請將答辯狀附於晴四股卷宗內以利日後│
│ 查證。 │
│⒉110年3月24日的送達證書為綠色,明顯是法院區分為民事執│
│ 行處專用的公文書,為何原告是債權人,但送達證書卻是記│
│ 載為清償債務這四個字,請晴四股解釋原告的疑慮。 │
│⒊晴四股於110年2月9日及110年3月22日前後所製作的裁定文 │
│ 內容相似,原告只是一般百姓,不及律師或法官或司法事務│
│ 官,家境清寒根本請不起律師協助,法律訴狀文字的表述能│
│ 力本來就有限,若遇到有心人,只怕防不勝防。 │
│⒋原告的債權憑證正本遭蘭股司法事務官陳泰興抑扣不還,而│
│ 且陳泰興事務官無端終結強制執行案,還處處圖利被告,明│
│ 顯事出有因而且違法,原告不會參與任何不法,但家境清寒│
│ 無能力請律師寫訴狀或幫忙出庭,為了避免原告或郭文發的│
│ 財物受損,且能在日後有卷宗可查詢,還請晴四股體諒。 │
├───────────────────────────┤
│110年9月14日民事陳報狀「訴之聲明」:(見補字卷第123 │
│ 頁) │
│⒈請法官准查證被告在國內所有往來的銀行、郵局、信用合作│
│ 社、農會等帳號,有發現現金存款請准扣押,若有異常現金│
│ 轉出請法官准命回復原狀。(被告是個奸佞者,他會利用漏│
│ 洞來隱藏他的罪惡,他的惡行我親身經歷,法官不要被這種│
│ 人欺騙) │
│⒉請法官准查證被告在國內所有保險投保紀錄的資料,日後有│
│ 保險利益或退休年金等匯入被告帳戶內,請准扣押。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