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93號
CTDV,110,補,693,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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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楊雪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重均即劉德仁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一項僅泛稱「契約不成立」,惟
  該契約所指為何,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經本院通知後亦
  迄未補正,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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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