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27號
CTDV,110,司聲,327,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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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各 


相 對 人 林家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前經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91 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 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 年 度重上字第40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 9 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由上訴 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二審分別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75,856 元、263,784 元。是以,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合計為439,640 元,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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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