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88號
債 權 人 鄭淑櫻
債 權 人 鄭江火
債 權 人 鄭淑霞
債 權 人 鄭閔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鄭圖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鄭圖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
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
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應
於被繼承人鄭圖死亡時之管轄法院查詢)。
四、提出債務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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