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0年度,8號
SCDV,110,司消債聲,8,2021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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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泓予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吳玉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志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縣孝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劉德宏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六年八月三日以一0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五十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中華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日,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於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康橋國 民小學附設新竹市康橋幼兒園擔任幼童車專用駕駛員,另於 昱品事業有限公司擔任廚助人員即於學校餐廳擔任員工,然 近月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擴大之原因,康橋幼兒園自民國( 下同)110年5月19日停止聲請人之工作,而昱品公司於110年 5月19日停止聲請人所有工作時數,致聲請人因疫情原因收 入歸零,顯已無法維持生活,更無從繳納每月還款,為此聲 請自110年7月起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8月3日以105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55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 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勞雇雙方協商減 少工時協議書等件影本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 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惟據債 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表示因國內新冠肺炎之疫苗



接種已漸次展開,認聲請人如有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 要應以6個月期間為限;是本院前於110年9月3日以新院嶽民 政110司消債聲8字第027420號函通知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聲請 延長履行期限一年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資 料到院,聲請人合法收受送達後逾期未補正;故經本院審酌 後,認依聲請人提出之減少工時協議書最長僅至110年8月16 日止,且復考量雖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致有影響債務人收 入狀況之情事,惟因疫情已趨緩,學校已復學、公司已復工 ,是債務人延長更生履行期限之聲請應以六個月為適宜。又 查,債務人具狀表示業已依更生方案自106年8月起清償至今 業已給付超過36期更生款項,此有債務人聲請狀在卷可稽。 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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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品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