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67號
PCDV,110,重訴,467,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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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王淑紋 

      王淑娥 
      王淑娟 
      王玉燕 

      王聖鑫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另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
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
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代位被告王聖鑫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將被告王聖鑫與被告王淑紋王淑娥王淑娟王玉燕公同
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依其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
有並予以變價。揆諸上揭說明,原告與王聖鑫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王聖鑫就附表一、二所示之
土地及建物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據此計算:附表一、二所示之
土地及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 萬2,446
元(計算式:33,798,206元+4,240 元=33,802,446元),又王
聖鑫潛在應繼分比例為1/5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76
萬0,489 元(計算式:33,802,446元×1/5 =6,760,489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8,023 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1,44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6,5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一:
┌─┬─────────────┬──────┬────┬─────────┬───────────────────────┐
│編│    標  的      │面    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       起訴時交易價額         │
│號│             │(平方公尺)│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1│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  2,339.57│26,500元│公同共有5分之1  │2,339.57平方公尺×26,500元×1/5 =12,399,721元│
├─┼─────────────┼──────┼────┼─────────┼───────────────────────┤
│ 2│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   221.79│26,500元│公同共有1分之1  │221.79平方公尺×26,500元×1/1 =5,877,435 元 │
├─┼─────────────┼──────┼────┼─────────┼───────────────────────┤
│ 3│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   277.43│26,500元│公同共有5分之1  │277.43平方公尺×26,500元×1/5 =1,470,379 元 │
├─┼─────────────┼──────┼────┼─────────┼───────────────────────┤
│ │             │      │    │         │2,651.07平方公尺×26,500元×1/5 =14,050,671元│
├─┴─────────────┴──────┴────┴─────────┼───────────────────────┤
│    總計                               │        33,798,206元         │
└─────────────────────────────────────┴───────────────────────┘
附表二:
1.新北市○○區○○街000 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5 分之1 ,
  建物現值4,2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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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