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927號債 權 人 誠都華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育宣 債 務 人 楊雅芳 債 務 人 楊淑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楊雅芳、楊淑婷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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