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927號
PCDV,110,司促,27927,2021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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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927號
債 權 人 誠都華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育宣 
債 務 人 楊雅芳 
債 務 人 楊淑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雅芳楊淑婷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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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