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27號
PCDV,108,金,27,2021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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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7號
原   告 王瑞蘭 


      于嫻妘(即許明珠之繼承人)


被   告 顏勝閔 

      黃振熒 
      李 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2月14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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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