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82號
CHDV,110,補,682,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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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告即
聲 請 人 緯智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城


原告(聲請人)對被告(相對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
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203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7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77
條之20之規定,原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先行
補繳其中新台幣2000元調解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若本件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原告)應該日後七日內,再行補
繳差額新台幣1萬8701元(若未補繳,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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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智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