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09號
CHDM,110,附民,109,2021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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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6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張日佑
張日玄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貞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原 告 張月卿
被 告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龍河
被 告 林宏駿
謝建陣
廖英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0號),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被告林宏駿、謝建陣、廖英昌被訴過失致人於死一案,業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被告林宏駿、謝建陣、廖英昌3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4人就被告林宏駿、謝建陣、廖英昌起訴及雇用人肇 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受僱人連帶負責部分,應移送本院民 事庭。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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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