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893號
PTDV,110,司促,12893,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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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涂榮昌即進壽堂中藥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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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