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107號
PTDV,110,司促,12107,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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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周秀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金新台幣69,918元之債權釋明
  文件與債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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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