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周秀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金新台幣69,918元之債權釋明 文件與債權計算方式。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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