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65號
PTDM,110,訴,365,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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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沈世培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 年度偵字第5151號、110 年度偵字第5152號、110 年度偵字第
6661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世培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沈世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7 月13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均重大,又其於民 國106 年間,有未到案執行經通緝之紀錄,且所犯為最輕本 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重罪經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 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事實及相 當理由足認其將依不願承擔刑責而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羈押原因,且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 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 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 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定有明文。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0 年10月13日屆滿,經本院於11 0 年10月7 日訊問被告,並審酌本案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 有上開犯罪之罪嫌仍屬重大,被告所犯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度並非輕微,衡 諸常人面臨遭判處重刑之壓力,基於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極有可能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自有相 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動機,況被告前於104 年間因傷害 案件未到案執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通緝,又於106 年2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通緝記錄表存卷可查,顯難期待被告日後將遵從法院之 開庭期日到庭,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其程度自高 於「相當理由」,是被告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復考量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危 害社會治安甚鉅,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 度,本院認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均不足以祛除前開逃亡之疑慮,是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 程序之進行,認被告應於110 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第220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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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