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79號
ILDV,110,司促,5379,2021101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79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蔡佳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捌佰零玖元
,及其中玖仟零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