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30號
SLDV,110,訴,1230,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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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 告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原告提出之AI隱形眼鏡試戴系統開發合約書22條,二 代驗光配鏡表單系統合約書第2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送達該管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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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