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204號
KLDV,110,司促,8204,2021102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零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