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0年度,13號
IPCA,110,行專訴,13,2021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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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
民國110年9月2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建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湧群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江柏漢
參 加 人 鐵鑫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啟星(董事)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0年1月13日經訴字第109063125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二、 被告對93117794N02專利舉發案,應為『請求項1至9舉發不 成立』之處分。」(見本院卷第17頁),嗣於民國110年8 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更正起訴聲明第1項為:「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均撤銷」(即撤回原訴之聲明第2項,見本院卷第49 6頁)。原告上開訴之聲明撤回係本於同一請求基礎為請 求,使聲明更加明確,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被告、參加 人均無異議(見本院卷第496頁),故應無行政訴訟法第11 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93年6月18日以「雙層載檯之運輸卡車」向被告申 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經被告於94年4 月4 日 准予專利(公告號第I233407 號,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 人於107 年11月9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8 年6 月11日提出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以109 年8 月19日(10 9 )智專三(三)05147 字第1092079049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108 年6 月11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 1 至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關於



舉發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0 年1 月13日經訴 字第109063125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訴訟。本 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職權裁定命其獨 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為了能無段式的裝卸貨物(也就是裝卸貨物的高度 能任意變化),讓尾門可以在上層載檯、下層載檯的任意高 度位置上移動,上層載檯會在下層載檯的上方自由升降,而 不與下層載檯互相牽制,使得上層載檯移動到遠離下層載檯 時,尾門可以升到較高的位置,而上層載檯移動到靠近下層 載檯時,尾門可以升到較低的位置,此完全是看上層載檯在 下層載檯上方的自由移動位置,而得以調整尾門的任意高低 位置,而產生無段式的任意升降效果,據以配合產生任意的 裝卸貨物的工作空間高度。而核心特徵為「該運輸卡車之上 層載檯係可於該下層載檯之上方控制升降」「該尾門可依據 該上、下層載檯之高度隨意升降」。  
㈡系爭專利具進步性:
⒈甲證2揭示裝載台39高度不變,而上層載台20必須把下層載 台21拉高或降低,而使上層載台20、下層載台21相互牽制去 配合裝載台39的高度。此與系爭專利「上層載檯會在下層載 檯的上方自由升降,而不與下層載檯互相牽制;尾門可以在 上層載檯、下層載檯的各自不同高度位置上,進行無段式的 自由升降」顯有不同,甲證2的上層載台20、下層載台21互 有牽制關係,必須配合裝載台39去進行調整,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1所述技術內容、作用方式與甲證2該實施例顯有不同。 又甲證2揭示的是一種上層載台20、下層載台21互相固接牽 制一起活動的機構,除了上層載台20不能在下層載台21上方 自由升降外,其尾門也只會在短距離內移動,目的是為了讓 尾門稍微上移來配合上層載台20的高度(因為受限於下層載 台21接觸到井17底,上層載台20無法再降低了),此與系爭 專利上述的「上層載檯會在下層載檯的上方自由升降,而不 與下層載檯互相牽制;尾門可以在上層載檯、下層載檯的各 自不同高度位置上,進行無段式的自由升降」顯有不同。甲 證2該兩個實施例,顯示的都是上層載台20、下層載台21互 相牽制移動的機構,也就是說為了配合裝載台39的高度位 置,上層載台20必須把下層載台21拉高,讓下層載台20約略 與裝載台39等高,以及上層載台20必須把下層載台21壓下, 讓上層載台20約略與裝載台39等高,因此很顯然甲證2並無 系爭專利「上層載檯會在下層載檯的上方自由升降」的技術



特徵;而且甲證2的尾門只在短距離內移動,其只是為了配 合上層載台20無法再下降的問題,甲證2的尾門也無系爭專 利「尾門可以在上層載檯、下層載檯的各自不同高度位置 上,進行無段式的自由升降」的技術特徵,因此甲證2並未 能揭示系爭專利前揭上層載檯、下層載檯、尾門的連繫關 係、作用方式及達成功用。
⒉甲證3、4、5、6乃參加人用以舉證揭露系爭專利「尾門」的 技術特徵,甲證3、4、5、6並未有上、下載台的技術特徵,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上層載檯會在下層載檯的上方自由升 降」的技術特徵。根據上述分析甲證2的上層載台、下層載 台乃為互相牽制移動的機構,故其與系爭專利「上層載檯會 在下層載檯的上方自由升降」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而甲證 2的尾門只能在短距離內移動,所以不能達成系爭專利「尾 門可以在上層載檯、下層載檯的各自不同高度位置上,進行 無段式的自由升降」的技術效果,而甲證3、4、5、6並未有 上、下載台的技術特徵,所以甲證2與甲證3、4、5、6的任 意組合搭配,也不能得到系爭專利「尾門可以在上層載檯、 下層載檯的各自不同高度位置上,進行無段式的自由升降」 的技術內容,因此甲證2、3、4、5、6的任意組合搭配,都 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⒊又既然甲證2的上層載台、下層載台、尾門其連繫關係、作 用方式、達成功效均與系爭專利不同,則甲證2與其他甲證3 至10的對應組合,亦不能證明系爭專利其餘附屬請求項2至9 不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舉發審定書理由(五)之1之(1)已詳細比對系爭專利請求 項1與證據2之技術特徵的相同及相異處,理由(五)之1之 (2)至(6)並已敘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從證據2圖式 5、6圖中可得知尾門40可升降,且證據2亦已揭示下層承板2 1與上層承板20之間具有垂直延伸的伸縮桿30,可供上層承 板20升降之技術內容,其中即已教示尾門可升降與下層承板 21及上層承板20之間可形成一可調整高度限制的空間,同 時,證據2也已教示藉由尾門升降可將貨物裝載於上層承板 或下層承板,以及上層承板20可經由垂直延伸的伸縮桿30控  制升降,對證據2之內容並無誤解。
㈡舉發審定書理由(五)之1已敘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 由。證據2亦已揭示下層承板21與上層承板20之間具有垂直 延伸的伸縮桿30,可供上層承板20升降之技術內容。證據3 揭示一貨車尾門裝置之技術內容,其包含「升降機構設於相 對車頭的一端,一對尾門滑動用之導軌14設於載物台12後之



兩端,可沿導軌上下移動的尾門滑動件16,可擺動地樞設於 尾門滑動件16之可升降主門20,升降驅動手段36,升降驅動 手段36設於導軌14內」;證據3之導軌14、尾門滑動件16、 升降主門20與升降驅動手段36等構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軌道、立桿、尾門與動力裝置等構件。證據4揭示一 組合式提升機及尾門之技術內容,其包含「承載檯係安裝於 卡車後端、二殼體15、16,一可升降平台24,二齒條20、22 設於二殼體內且受引導而帶動平台,液壓缸30可操作地連接 二齒條20、22」;證據4之二殼體15、16、二齒條20、22、 可升降平台24與液壓缸30等構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軌道、立桿、尾門與動力裝置等構件。證據5揭示一貨車 用尾門裝置與使用在其上的尾門之技術內容,其包含「一對 引導框架2係設於貨運車之載物處的後方兩端,可動部15、 連接部16及滑門塊3,可動部15及連接部16滑設於引導框架 2,可升降尾門5,液壓缸11設於引導框架2之內部」;證據5 之引導框架2、可動部15、連接部16及滑門塊3、可升降尾門 5與液壓缸11等構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軌道、立 桿、尾門與動力裝置等構件。證據6揭示一貨物升降系統之 技術內容,其包含「貨物平台10可轉動地連接升降機構22, 升降機構22設於貨車後方,升降機構包含有二設於入口二側 之桿柱組件23,桿柱組件23包含有導引柱30、滑桿31,滑桿 可滑動地設於引導柱30內,線性液壓動力源41安裝於引導柱 30內」;證據6之導引柱30、滑桿31、貨物平台10與線性液 壓動力源41等構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軌道、立 桿、尾門與動力裝置等構件。由於證據2及證據3-6之任意組 合均屬「貨運或運輸、裝載或包容特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 之技術領域,均包含「尾門升降」之功能作用;是以,證據 2及證據3-6之任意組合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能或作用 之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 結合證據2及證據3-6之任意組合之技術內容。完成請求項1 所界定「該升降機構包括有二軌道」、「該尾門之兩側係沿 各該軌道升降」的結構特徵。由於上層承板20可經由垂直延 伸的伸縮桿30控制升降之高度位置,且證據2-6均具有尾門 升降的功能,證據3-6已教示尾門升降所需的技術特徵,如 此,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藉由證據2及證據3-6之 任意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更輕易完成系爭專利各請 求項1之創作並達成相同之功效。
㈢另關於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被告已於109年8月19日 (109)智專三(三)05147字第10920790490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詳載理由,不另贅述。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 ㈠甲證(即舉發證據)2、3之組合、甲證2、4之組合、甲證  2、5之組合、甲證2、6之組合或甲證2、3、4之組合、甲證  2、3、5之組合、甲證2、3、6之組合,或甲證2、4、5之組  合、甲證2、4、6之組合、甲證2、5、6之組合或甲證2、3、  4、5之組合、甲證2、3、4、6之組合或甲證2、4、5、6之組  合或甲證2、3、4、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
⒈甲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
⑴甲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係一種雙層載檯之運輸卡車(甲證2 之貨車或貨車用的拖車),該運輸卡車包括有一上層載 檯、一下層載檯、一升降機構,以及由該升降機構帶動一 尾門升降,其中;該運輸卡車之上層載檯係可於該下層載 檯之上方控制升降,而該升降機構係設置於該上、下層載 檯相對該運輸卡車之車頭的一端;該升降機構,以供該尾 門可依據該上、下層載檯之高度隨意升降;該尾門係為一 可供承載貨物之平台。
⑵甲證2上層承板20與下層承板21之作動包含有上層承板20 相對下層承板21單獨移動及上層承板20、下層承板21一起 移動等二種作動方式,甲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 運輸卡車之上層載檯係可於該下層載檯之上方控制升降」 之技術特徵,原告主張甲證2上、下層承板須一起移動云 云,並無可採。再甲證2說明書記載該尾門40可在卸貨平 台39到上層承板20的短距離內移動,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據上下層承板之位置調整該 尾門40的升降以方便裝卸貨物,甲證2已實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該尾門可依據該上、下層載檯之高度隨意升 降」之技術特徵。原告又稱甲證2「尾門僅短距離移動」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尾門可依據該上、下層載檯之高 度隨意升降」之技術特徵不同云云,所稱亦無可採。 ⒉甲證2分別與甲證3、甲證4、甲證5、甲證6進行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甲證3揭示一貨車尾門裝置之技術內容,甲證3之導軌14、 尾門滑動件16、升降主門20與升降驅動手段36等構件,即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軌道、立桿、尾門與動力裝置 等構件。由於甲證2、3均屬「貨運或運輸、裝載或包容特 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之技術領域,均包含「尾門升降」 之功能作用;是以,甲證2、3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 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有動機結合甲證2、3之技術內容。可將甲證3之導軌1



4、尾門滑動件16、升降主門20與升降驅動手段36等構件 用於甲證2之中,完成本項所界定「該升降機構包括有二 軌道,該尾門之兩側係沿各該軌道升降,而該升降機構在 二軌道其中至少一軌道內設有一動力裝置」與「該尾門之 兩側分別樞接一向上延伸的立桿,各該立桿係分別容置於 該升降機構之各該軌道內,並沿各該軌道移動,且其中至 少一立桿係與對應之動力裝置連接,以供該動力裝置帶動 各該立桿於各該軌道內升降移動」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甲證2、3之組合,可輕易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甲證2、3之組合足以證 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甲證4揭示一組合式提升機及尾門之技術內容,甲證4之二  殼體15、16、二齒條20、22、可升降平台24與液壓缸30等  構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軌道、立桿、尾門與  動力裝置等構件。由於甲證2、4均屬「貨運或運輸、裝載  或包容特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之技術領域,均包含「尾  門升降」之功能作用;是以,甲證2、4具有技術領域之關  連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2、4之技術內容。可將甲證  4之二殼體15、16、二齒條20、22、可升降平台24與液壓  缸30等構件用於甲證2之中,完成本項所界定:「該升降  機構包括有二軌道,該尾門之兩側係沿各該軌道升降,而  該升降機構在二軌道其中至少一軌道內設有一動力裝置」  與「該尾門之兩側分別樞接一向上延伸的立桿,各該立桿  係分別容置於該升降機構之各該軌道內,並沿各該軌道移  動,且其中至少一立桿係與對應之動力裝置連接,以供該  動力裝置帶動各該立桿於各該軌道內升降移動」之技術特  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甲證2、4之組合,可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甲證2、4之組合足  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⑶甲證5揭示一貨車用尾門裝置與使用在其上的尾門之技術 內容,甲證5之引導框架2、可動部15、連接部16及滑門塊 3、可升降尾門5與液壓缸11等構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軌道、立桿、尾門與動力裝置等構件。由於甲證 2、5均屬「貨運或運輸、裝載或包容特殊貨物與物體之車 輛」之技術領域,均包含「尾門升降」之功能作用;是 以,甲證2、5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 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 甲證2、5之技術內容。可將甲證5之引導框架2、可動部1 5、連接部16及滑門塊3、可升降尾門5與液壓缸11等構件



用於甲證2之中,完成本項所界定「該升降機構包括有二 軌道,該尾門之兩側係沿各該軌道升降,而該升降機構在 二軌道其中至少一軌道內設有一動力裝置」與「該尾門之 兩側分別樞接一向上延伸的立桿,各該立桿係分別容置於 該升降機構之各該軌道內,並沿各該軌道移動,且其中至 少一立桿係與對應之動力裝置連接,以供該動力裝置帶動 各該立桿於各該軌道內升降移動」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甲證2、5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甲證2、5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⑷甲證6揭示一貨物升降系統之技術內容,甲證6之導引柱3 0、滑桿31、貨物平台10與線性液壓動力源41等構件,即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軌道、立桿、尾門與動力裝置 等構件。由於甲證2、6均屬「貨運或運輸、裝載或包容特 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之技術領域,均包含「尾門升降」 之功能作用;是以,甲證2、6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 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有動機結合甲證2、6之技術內容。可將甲證6之導引 柱30、滑桿31、貨物平台10與線性液壓動力源41等構件用 於甲證2之中,完成本項所界定「該升降機構包括有二軌 道,該尾門之兩側係沿各該軌道升降,而該升降機構在二 軌道其中至少一軌道內設有一動力裝置」與「該尾門之兩 側分別樞接一向上延伸的立桿,各該立桿係分別容置於該 升降機構之各該軌道內,並沿各該軌道移動,且其中至少 一立桿係與對應之動力裝置連接,以供該動力裝置帶動各 該立桿於各該軌道內升降移動」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甲證2、6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甲證2、6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
㈡上開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任一證據組合與甲 證7或甲證8之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請求項1之附屬項,又甲證2為請求項1之 證據組合之主要證據,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 上述㈠證據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更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2之創作,故主張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證據組合亦 同樣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根據以上說明, 上述㈠證據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故以 上述㈠證據組合組合甲證7或甲證8亦足以證明請求項2不具 進步性。




㈢甲證2、3之證據組合,或甲證2、3、5之證據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第1項之附屬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可由甲證2、3之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更輕易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創作,故甲證2、3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而甲證2、3之組合既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則甲證2、3、5之組合亦足以證 明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㈣甲證2、3之組合或甲證2、3、4之組合或甲證2、3、4、5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在請求項3之基礎上之附屬技術特徵。  而如前所述甲證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  步性,且查甲證3已揭示升降驅動手段36具有一油壓缸,各  該油壓缸分別具有一伸縮移動之可動桿36B,各可動桿36B之  自由端設有一鏈滑輪36A,該鏈滑輪36A繞設一滑輪鏈34,該  滑輪鏈34之一端係固定於導軌14之上端,滑輪鏈34之另一端  則繞過該鏈滑輪36A後固定於主門20之尾門滑動件16。相當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該動力裝置分別具有一油壓缸,各該  油壓缸分別具有一伸縮移動之伸縮桿,各該伸縮桿之自由端  分別樞設有一轉動件,各該轉動件分別繞設一傳動件,而各  該傳動件之一端係固定於各該軌道之底端,各該傳動件之另  一端則繞過該轉動件後固定於該尾門之立桿」的技術特徵,  其中甲證3所揭示之滑輪鏈34兩端所固定的位置與請求項4之  傳動件兩端所固定的位置雖有差異,惟甲證3之滑輪鏈34係  為傳動之用,以使得主門20能上下作動,其功能與請求項4  之傳動件相同,因此,滑輪鏈34兩端所固定的位置與傳動件  兩端所固定的位置上的差異係為結構的簡單變更,為所屬技  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變更完成之技術,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甲證2、3之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  單變更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創作,故甲證2、3之組  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而甲證2、3之組合  既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則甲證2、3、4之組  合或甲證2、3、4、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  性。 
㈤甲證2、3之組合、甲證2、3、4之組合,或甲證2、3、4、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在請求項4之基礎上之附屬技術特徵。而 甲證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詳如 前述。且查甲證3已揭示升降驅動手段36具有一油壓缸,各 該油壓缸分別具有一伸縮移動之可動桿36B,各可動桿36B之



自由端設有一鏈滑輪36A,該鏈滑輪36A繞設一滑輪鏈34,該 滑輪鏈34之一端係固定於導軌14之上端,滑輪鏈34之另一端 則繞過該鏈滑輪36A後固定於主門20之尾門滑動件16。相當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該動力裝置之轉動件係為一鏈輪,該 傳動件係為一鏈條」的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可由甲證2、3之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更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創作,故甲證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而甲證2、3之組合既可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則甲證2、3、4之組合或甲證2、 3、4、5之組合當亦足以證明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㈥甲證2、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甲證   2、5、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甲證  2、5、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甲證  2、5、6、9之組合或甲證2、5、6、10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甲證2、6之組合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見前述。且查甲 證6圖式1、2、6圖與說明書第7欄已揭示貨物平台10升降於 頂部位置及底部位置時,收放鏈條119有足夠的長度讓其鉤 環121連接於鉤架115上之桿體11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升降機構之各該軌道接近頂端處分別設有一鋼索,該鋼索 具有一定長度,各該鋼索異於連接該軌道之一端分別具有一 鉤環,以供分別鉤掛住該尾門異於樞接該立桿一端之兩側」 之附屬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由甲證 2、6之證據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更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6之創作,甲證2、甲證6之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⒉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則是在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而 甲證2、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之理 由,業見前述。且查甲證5圖式2圖與說明書第16、19、26段 已揭示引導框架2係設於貨運車之載物處的後方兩端,引導 框架2之下段向可升降尾門5兩側方向凸伸一凹陷部701,升 降尾門5兩側對應各凹陷部701向外凸伸一止動件8,以供升 降尾門5閉合時,各該止動件8可卡合於各該凹陷部701內。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該升降機構於各該軌道之下段 分別向該尾門兩側方向凸伸一卡槽,而該尾門兩側對應各該 卡槽分別向外凸伸一凸柱,以供該尾門閉合時,各該凸柱可 分別卡合於各該卡槽內」之技術特徵。由於甲證2、5、6均 屬「貨運或運輸、裝載或包容特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之技 術領域,均包含「尾門升降」之功能作用;是以,甲證2、



5、6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該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甲證2、5、6 之技術內容,且依甲證2、5、6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7之創作,故甲證2、5、6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⒊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為請求項7之之附屬項,即在請 求項7之基礎上,附加「該尾門之各該立桿中段分別樞接一 拉繩,各該拉繩之一端係鉤掛於該尾門之兩側,以供支撐 尾門」之技術特徵,而甲證2、5、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見前述。且查甲證6已揭示 貨物平台10之二側連接有可撓性張力物件。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8:「該尾門之各該立桿中段分別樞接一拉繩,各 該拉繩之一端係鉤掛於該尾門之兩側,以供支撐該尾門」 的技術特徵。因此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甲證 2、5、6之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更輕易完成系爭 專 利請求項8之創作,故甲證2、5、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 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⒋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請求項8之附屬項,甲證9圖式1圖 已揭示貨物平台1兩側有一護欄。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該尾門之兩側分別樞接有一護欄」的技術特徵。而甲證 2、5、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詳如 前述,由於甲證2、5、6、9均屬「貨運或運輸、裝載或包 容特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之技術領域,均包含「尾門升 降」之功能作用;是以,甲證2、5、6、9具有技術領域之 關連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甲證2、5、6、9之技術內容, 並依甲證2、5、6、9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創作,故甲證2、5、6、9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9不具進 步性。再查甲證10圖式1、6圖已揭示車輛升降機的伸縮軌 道,包含:一平台14兩側分別樞接有第一手托架30與第二 手托架5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該尾門之兩側分別 樞 接有一護欄」的技術特徵。由於甲證2、5、6、10均屬 「貨 運或運輸、裝載或包容特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之技 術領 域,均包含「升降」之功能作用;是以,甲證2、5、 6、10 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 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甲證2 、5、6、 10之技術內容,並依甲證2、5、6、10之組合, 可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創作,故甲證2、5、6、10 之組合亦 足以證明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



同法第271條之1、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 理兩造及參加人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原告前於93年6月18日以「雙層載檯之運輸卡車」向被告申  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經被告於94年4 月4 日  准予專利(公告號第I233407 號。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  人於107 年11月9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8 年6 月11日提出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以109 年8 月19日(10  9 )智專三(三)05147 字第1092079049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108 年6 月11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  1 至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關於  舉發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0 年1 月13日經訴  字第109063125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訴訟。 ㈡本件爭點:
⒈甲證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 4、5不具進步性?
⒉甲證2、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4、5不具進步性?
⒊甲證2、3、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4、5不具進步性?
⒋甲證2、3、4、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2不具進步性?
⒌甲證2、3、4、5、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2不具進步性?
⒍甲證2、3、4、5、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2不具進步性?
⒎甲證2、3、4、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⒏甲證2、3、4、5、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⒐甲證2、3、4、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不具進步性?
⒑甲證2、3、4、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⒒甲證2、3、4、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不具進步性?
⒓甲證2、3、4、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⒔甲證2、3、4、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⒕甲證2、3、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 不具進步性?
⒖甲證2、3、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⒗甲證2、3、5、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⒘甲證2、3、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 具進步性?
⒙甲證2、3、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⒚甲證2、3、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⒛甲證2、3、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3、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4、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不具進步性?
甲證2、4、5、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甲證2、4、5、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甲證2、4、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4、5、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4、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4、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4、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4、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4、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6不 具進步性?
甲證2、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7、8不具進步性?
甲證2、5、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5、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5、6、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 具進步性?
甲證2、5、6、10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 具進步性?
甲證2、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5、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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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鐵鑫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