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
民國110年9月2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建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湧群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江柏漢
參 加 人 鐵鑫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啟星(董事)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0年1月13日經訴字第109063125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二、 被告對93117794N02專利舉發案,應為『請求項1至9舉發不 成立』之處分。」(見本院卷第17頁),嗣於民國110年8 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更正起訴聲明第1項為:「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均撤銷」(即撤回原訴之聲明第2項,見本院卷第49 6頁)。原告上開訴之聲明撤回係本於同一請求基礎為請 求,使聲明更加明確,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被告、參加 人均無異議(見本院卷第496頁),故應無行政訴訟法第11 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93年6月18日以「雙層載檯之運輸卡車」向被告申 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經被告於94年4 月4 日 准予專利(公告號第I233407 號,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 人於107 年11月9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8 年6 月11日提出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以109 年8 月19日(10 9 )智專三(三)05147 字第1092079049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108 年6 月11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 1 至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關於
舉發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0 年1 月13日經訴 字第109063125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訴訟。本 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職權裁定命其獨 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為了能無段式的裝卸貨物(也就是裝卸貨物的高度 能任意變化),讓尾門可以在上層載檯、下層載檯的任意高 度位置上移動,上層載檯會在下層載檯的上方自由升降,而 不與下層載檯互相牽制,使得上層載檯移動到遠離下層載檯 時,尾門可以升到較高的位置,而上層載檯移動到靠近下層 載檯時,尾門可以升到較低的位置,此完全是看上層載檯在 下層載檯上方的自由移動位置,而得以調整尾門的任意高低 位置,而產生無段式的任意升降效果,據以配合產生任意的 裝卸貨物的工作空間高度。而核心特徵為「該運輸卡車之上 層載檯係可於該下層載檯之上方控制升降」「該尾門可依據 該上、下層載檯之高度隨意升降」。
㈡系爭專利具進步性:
⒈甲證2揭示裝載台39高度不變,而上層載台20必須把下層載 台21拉高或降低,而使上層載台20、下層載台21相互牽制去 配合裝載台39的高度。此與系爭專利「上層載檯會在下層載 檯的上方自由升降,而不與下層載檯互相牽制;尾門可以在 上層載檯、下層載檯的各自不同高度位置上,進行無段式的 自由升降」顯有不同,甲證2的上層載台20、下層載台21互 有牽制關係,必須配合裝載台39去進行調整,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1所述技術內容、作用方式與甲證2該實施例顯有不同。 又甲證2揭示的是一種上層載台20、下層載台21互相固接牽 制一起活動的機構,除了上層載台20不能在下層載台21上方 自由升降外,其尾門也只會在短距離內移動,目的是為了讓 尾門稍微上移來配合上層載台20的高度(因為受限於下層載 台21接觸到井17底,上層載台20無法再降低了),此與系爭 專利上述的「上層載檯會在下層載檯的上方自由升降,而不 與下層載檯互相牽制;尾門可以在上層載檯、下層載檯的各 自不同高度位置上,進行無段式的自由升降」顯有不同。甲 證2該兩個實施例,顯示的都是上層載台20、下層載台21互 相牽制移動的機構,也就是說為了配合裝載台39的高度位 置,上層載台20必須把下層載台21拉高,讓下層載台20約略 與裝載台39等高,以及上層載台20必須把下層載台21壓下, 讓上層載台20約略與裝載台39等高,因此很顯然甲證2並無 系爭專利「上層載檯會在下層載檯的上方自由升降」的技術
特徵;而且甲證2的尾門只在短距離內移動,其只是為了配 合上層載台20無法再下降的問題,甲證2的尾門也無系爭專 利「尾門可以在上層載檯、下層載檯的各自不同高度位置 上,進行無段式的自由升降」的技術特徵,因此甲證2並未 能揭示系爭專利前揭上層載檯、下層載檯、尾門的連繫關 係、作用方式及達成功用。
⒉甲證3、4、5、6乃參加人用以舉證揭露系爭專利「尾門」的 技術特徵,甲證3、4、5、6並未有上、下載台的技術特徵,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上層載檯會在下層載檯的上方自由升 降」的技術特徵。根據上述分析甲證2的上層載台、下層載 台乃為互相牽制移動的機構,故其與系爭專利「上層載檯會 在下層載檯的上方自由升降」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而甲證 2的尾門只能在短距離內移動,所以不能達成系爭專利「尾 門可以在上層載檯、下層載檯的各自不同高度位置上,進行 無段式的自由升降」的技術效果,而甲證3、4、5、6並未有 上、下載台的技術特徵,所以甲證2與甲證3、4、5、6的任 意組合搭配,也不能得到系爭專利「尾門可以在上層載檯、 下層載檯的各自不同高度位置上,進行無段式的自由升降」 的技術內容,因此甲證2、3、4、5、6的任意組合搭配,都 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⒊又既然甲證2的上層載台、下層載台、尾門其連繫關係、作 用方式、達成功效均與系爭專利不同,則甲證2與其他甲證3 至10的對應組合,亦不能證明系爭專利其餘附屬請求項2至9 不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舉發審定書理由(五)之1之(1)已詳細比對系爭專利請求 項1與證據2之技術特徵的相同及相異處,理由(五)之1之 (2)至(6)並已敘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從證據2圖式 5、6圖中可得知尾門40可升降,且證據2亦已揭示下層承板2 1與上層承板20之間具有垂直延伸的伸縮桿30,可供上層承 板20升降之技術內容,其中即已教示尾門可升降與下層承板 21及上層承板20之間可形成一可調整高度限制的空間,同 時,證據2也已教示藉由尾門升降可將貨物裝載於上層承板 或下層承板,以及上層承板20可經由垂直延伸的伸縮桿30控 制升降,對證據2之內容並無誤解。
㈡舉發審定書理由(五)之1已敘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 由。證據2亦已揭示下層承板21與上層承板20之間具有垂直 延伸的伸縮桿30,可供上層承板20升降之技術內容。證據3 揭示一貨車尾門裝置之技術內容,其包含「升降機構設於相 對車頭的一端,一對尾門滑動用之導軌14設於載物台12後之
兩端,可沿導軌上下移動的尾門滑動件16,可擺動地樞設於 尾門滑動件16之可升降主門20,升降驅動手段36,升降驅動 手段36設於導軌14內」;證據3之導軌14、尾門滑動件16、 升降主門20與升降驅動手段36等構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軌道、立桿、尾門與動力裝置等構件。證據4揭示一 組合式提升機及尾門之技術內容,其包含「承載檯係安裝於 卡車後端、二殼體15、16,一可升降平台24,二齒條20、22 設於二殼體內且受引導而帶動平台,液壓缸30可操作地連接 二齒條20、22」;證據4之二殼體15、16、二齒條20、22、 可升降平台24與液壓缸30等構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軌道、立桿、尾門與動力裝置等構件。證據5揭示一貨車 用尾門裝置與使用在其上的尾門之技術內容,其包含「一對 引導框架2係設於貨運車之載物處的後方兩端,可動部15、 連接部16及滑門塊3,可動部15及連接部16滑設於引導框架 2,可升降尾門5,液壓缸11設於引導框架2之內部」;證據5 之引導框架2、可動部15、連接部16及滑門塊3、可升降尾門 5與液壓缸11等構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軌道、立 桿、尾門與動力裝置等構件。證據6揭示一貨物升降系統之 技術內容,其包含「貨物平台10可轉動地連接升降機構22, 升降機構22設於貨車後方,升降機構包含有二設於入口二側 之桿柱組件23,桿柱組件23包含有導引柱30、滑桿31,滑桿 可滑動地設於引導柱30內,線性液壓動力源41安裝於引導柱 30內」;證據6之導引柱30、滑桿31、貨物平台10與線性液 壓動力源41等構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軌道、立 桿、尾門與動力裝置等構件。由於證據2及證據3-6之任意組 合均屬「貨運或運輸、裝載或包容特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 之技術領域,均包含「尾門升降」之功能作用;是以,證據 2及證據3-6之任意組合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能或作用 之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 結合證據2及證據3-6之任意組合之技術內容。完成請求項1 所界定「該升降機構包括有二軌道」、「該尾門之兩側係沿 各該軌道升降」的結構特徵。由於上層承板20可經由垂直延 伸的伸縮桿30控制升降之高度位置,且證據2-6均具有尾門 升降的功能,證據3-6已教示尾門升降所需的技術特徵,如 此,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藉由證據2及證據3-6之 任意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更輕易完成系爭專利各請 求項1之創作並達成相同之功效。
㈢另關於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被告已於109年8月19日 (109)智專三(三)05147字第10920790490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詳載理由,不另贅述。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 ㈠甲證(即舉發證據)2、3之組合、甲證2、4之組合、甲證 2、5之組合、甲證2、6之組合或甲證2、3、4之組合、甲證 2、3、5之組合、甲證2、3、6之組合,或甲證2、4、5之組 合、甲證2、4、6之組合、甲證2、5、6之組合或甲證2、3、 4、5之組合、甲證2、3、4、6之組合或甲證2、4、5、6之組 合或甲證2、3、4、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
⒈甲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
⑴甲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係一種雙層載檯之運輸卡車(甲證2 之貨車或貨車用的拖車),該運輸卡車包括有一上層載 檯、一下層載檯、一升降機構,以及由該升降機構帶動一 尾門升降,其中;該運輸卡車之上層載檯係可於該下層載 檯之上方控制升降,而該升降機構係設置於該上、下層載 檯相對該運輸卡車之車頭的一端;該升降機構,以供該尾 門可依據該上、下層載檯之高度隨意升降;該尾門係為一 可供承載貨物之平台。
⑵甲證2上層承板20與下層承板21之作動包含有上層承板20 相對下層承板21單獨移動及上層承板20、下層承板21一起 移動等二種作動方式,甲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 運輸卡車之上層載檯係可於該下層載檯之上方控制升降」 之技術特徵,原告主張甲證2上、下層承板須一起移動云 云,並無可採。再甲證2說明書記載該尾門40可在卸貨平 台39到上層承板20的短距離內移動,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據上下層承板之位置調整該 尾門40的升降以方便裝卸貨物,甲證2已實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該尾門可依據該上、下層載檯之高度隨意升 降」之技術特徵。原告又稱甲證2「尾門僅短距離移動」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尾門可依據該上、下層載檯之高 度隨意升降」之技術特徵不同云云,所稱亦無可採。 ⒉甲證2分別與甲證3、甲證4、甲證5、甲證6進行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甲證3揭示一貨車尾門裝置之技術內容,甲證3之導軌14、 尾門滑動件16、升降主門20與升降驅動手段36等構件,即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軌道、立桿、尾門與動力裝置 等構件。由於甲證2、3均屬「貨運或運輸、裝載或包容特 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之技術領域,均包含「尾門升降」 之功能作用;是以,甲證2、3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 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有動機結合甲證2、3之技術內容。可將甲證3之導軌1
4、尾門滑動件16、升降主門20與升降驅動手段36等構件 用於甲證2之中,完成本項所界定「該升降機構包括有二 軌道,該尾門之兩側係沿各該軌道升降,而該升降機構在 二軌道其中至少一軌道內設有一動力裝置」與「該尾門之 兩側分別樞接一向上延伸的立桿,各該立桿係分別容置於 該升降機構之各該軌道內,並沿各該軌道移動,且其中至 少一立桿係與對應之動力裝置連接,以供該動力裝置帶動 各該立桿於各該軌道內升降移動」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甲證2、3之組合,可輕易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甲證2、3之組合足以證 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甲證4揭示一組合式提升機及尾門之技術內容,甲證4之二 殼體15、16、二齒條20、22、可升降平台24與液壓缸30等 構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軌道、立桿、尾門與 動力裝置等構件。由於甲證2、4均屬「貨運或運輸、裝載 或包容特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之技術領域,均包含「尾 門升降」之功能作用;是以,甲證2、4具有技術領域之關 連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2、4之技術內容。可將甲證 4之二殼體15、16、二齒條20、22、可升降平台24與液壓 缸30等構件用於甲證2之中,完成本項所界定:「該升降 機構包括有二軌道,該尾門之兩側係沿各該軌道升降,而 該升降機構在二軌道其中至少一軌道內設有一動力裝置」 與「該尾門之兩側分別樞接一向上延伸的立桿,各該立桿 係分別容置於該升降機構之各該軌道內,並沿各該軌道移 動,且其中至少一立桿係與對應之動力裝置連接,以供該 動力裝置帶動各該立桿於各該軌道內升降移動」之技術特 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甲證2、4之組合,可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甲證2、4之組合足 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⑶甲證5揭示一貨車用尾門裝置與使用在其上的尾門之技術 內容,甲證5之引導框架2、可動部15、連接部16及滑門塊 3、可升降尾門5與液壓缸11等構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軌道、立桿、尾門與動力裝置等構件。由於甲證 2、5均屬「貨運或運輸、裝載或包容特殊貨物與物體之車 輛」之技術領域,均包含「尾門升降」之功能作用;是 以,甲證2、5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 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 甲證2、5之技術內容。可將甲證5之引導框架2、可動部1 5、連接部16及滑門塊3、可升降尾門5與液壓缸11等構件
用於甲證2之中,完成本項所界定「該升降機構包括有二 軌道,該尾門之兩側係沿各該軌道升降,而該升降機構在 二軌道其中至少一軌道內設有一動力裝置」與「該尾門之 兩側分別樞接一向上延伸的立桿,各該立桿係分別容置於 該升降機構之各該軌道內,並沿各該軌道移動,且其中至 少一立桿係與對應之動力裝置連接,以供該動力裝置帶動 各該立桿於各該軌道內升降移動」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甲證2、5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甲證2、5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⑷甲證6揭示一貨物升降系統之技術內容,甲證6之導引柱3 0、滑桿31、貨物平台10與線性液壓動力源41等構件,即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軌道、立桿、尾門與動力裝置 等構件。由於甲證2、6均屬「貨運或運輸、裝載或包容特 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之技術領域,均包含「尾門升降」 之功能作用;是以,甲證2、6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 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有動機結合甲證2、6之技術內容。可將甲證6之導引 柱30、滑桿31、貨物平台10與線性液壓動力源41等構件用 於甲證2之中,完成本項所界定「該升降機構包括有二軌 道,該尾門之兩側係沿各該軌道升降,而該升降機構在二 軌道其中至少一軌道內設有一動力裝置」與「該尾門之兩 側分別樞接一向上延伸的立桿,各該立桿係分別容置於該 升降機構之各該軌道內,並沿各該軌道移動,且其中至少 一立桿係與對應之動力裝置連接,以供該動力裝置帶動各 該立桿於各該軌道內升降移動」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甲證2、6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甲證2、6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
㈡上開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任一證據組合與甲 證7或甲證8之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請求項1之附屬項,又甲證2為請求項1之 證據組合之主要證據,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 上述㈠證據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更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2之創作,故主張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證據組合亦 同樣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根據以上說明, 上述㈠證據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故以 上述㈠證據組合組合甲證7或甲證8亦足以證明請求項2不具 進步性。
㈢甲證2、3之證據組合,或甲證2、3、5之證據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第1項之附屬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可由甲證2、3之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更輕易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創作,故甲證2、3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而甲證2、3之組合既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則甲證2、3、5之組合亦足以證 明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㈣甲證2、3之組合或甲證2、3、4之組合或甲證2、3、4、5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在請求項3之基礎上之附屬技術特徵。 而如前所述甲證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 步性,且查甲證3已揭示升降驅動手段36具有一油壓缸,各 該油壓缸分別具有一伸縮移動之可動桿36B,各可動桿36B之 自由端設有一鏈滑輪36A,該鏈滑輪36A繞設一滑輪鏈34,該 滑輪鏈34之一端係固定於導軌14之上端,滑輪鏈34之另一端 則繞過該鏈滑輪36A後固定於主門20之尾門滑動件16。相當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該動力裝置分別具有一油壓缸,各該 油壓缸分別具有一伸縮移動之伸縮桿,各該伸縮桿之自由端 分別樞設有一轉動件,各該轉動件分別繞設一傳動件,而各 該傳動件之一端係固定於各該軌道之底端,各該傳動件之另 一端則繞過該轉動件後固定於該尾門之立桿」的技術特徵, 其中甲證3所揭示之滑輪鏈34兩端所固定的位置與請求項4之 傳動件兩端所固定的位置雖有差異,惟甲證3之滑輪鏈34係 為傳動之用,以使得主門20能上下作動,其功能與請求項4 之傳動件相同,因此,滑輪鏈34兩端所固定的位置與傳動件 兩端所固定的位置上的差異係為結構的簡單變更,為所屬技 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變更完成之技術,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甲證2、3之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 單變更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創作,故甲證2、3之組 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而甲證2、3之組合 既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則甲證2、3、4之組 合或甲證2、3、4、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 性。
㈤甲證2、3之組合、甲證2、3、4之組合,或甲證2、3、4、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在請求項4之基礎上之附屬技術特徵。而 甲證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詳如 前述。且查甲證3已揭示升降驅動手段36具有一油壓缸,各 該油壓缸分別具有一伸縮移動之可動桿36B,各可動桿36B之
自由端設有一鏈滑輪36A,該鏈滑輪36A繞設一滑輪鏈34,該 滑輪鏈34之一端係固定於導軌14之上端,滑輪鏈34之另一端 則繞過該鏈滑輪36A後固定於主門20之尾門滑動件16。相當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該動力裝置之轉動件係為一鏈輪,該 傳動件係為一鏈條」的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可由甲證2、3之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更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創作,故甲證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而甲證2、3之組合既可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則甲證2、3、4之組合或甲證2、 3、4、5之組合當亦足以證明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㈥甲證2、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甲證 2、5、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甲證 2、5、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甲證 2、5、6、9之組合或甲證2、5、6、10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甲證2、6之組合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見前述。且查甲 證6圖式1、2、6圖與說明書第7欄已揭示貨物平台10升降於 頂部位置及底部位置時,收放鏈條119有足夠的長度讓其鉤 環121連接於鉤架115上之桿體11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升降機構之各該軌道接近頂端處分別設有一鋼索,該鋼索 具有一定長度,各該鋼索異於連接該軌道之一端分別具有一 鉤環,以供分別鉤掛住該尾門異於樞接該立桿一端之兩側」 之附屬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由甲證 2、6之證據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更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6之創作,甲證2、甲證6之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⒉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則是在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而 甲證2、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之理 由,業見前述。且查甲證5圖式2圖與說明書第16、19、26段 已揭示引導框架2係設於貨運車之載物處的後方兩端,引導 框架2之下段向可升降尾門5兩側方向凸伸一凹陷部701,升 降尾門5兩側對應各凹陷部701向外凸伸一止動件8,以供升 降尾門5閉合時,各該止動件8可卡合於各該凹陷部701內。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該升降機構於各該軌道之下段 分別向該尾門兩側方向凸伸一卡槽,而該尾門兩側對應各該 卡槽分別向外凸伸一凸柱,以供該尾門閉合時,各該凸柱可 分別卡合於各該卡槽內」之技術特徵。由於甲證2、5、6均 屬「貨運或運輸、裝載或包容特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之技 術領域,均包含「尾門升降」之功能作用;是以,甲證2、
5、6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該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甲證2、5、6 之技術內容,且依甲證2、5、6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7之創作,故甲證2、5、6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⒊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為請求項7之之附屬項,即在請 求項7之基礎上,附加「該尾門之各該立桿中段分別樞接一 拉繩,各該拉繩之一端係鉤掛於該尾門之兩側,以供支撐 尾門」之技術特徵,而甲證2、5、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見前述。且查甲證6已揭示 貨物平台10之二側連接有可撓性張力物件。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8:「該尾門之各該立桿中段分別樞接一拉繩,各 該拉繩之一端係鉤掛於該尾門之兩側,以供支撐該尾門」 的技術特徵。因此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甲證 2、5、6之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更輕易完成系爭 專 利請求項8之創作,故甲證2、5、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 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⒋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請求項8之附屬項,甲證9圖式1圖 已揭示貨物平台1兩側有一護欄。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該尾門之兩側分別樞接有一護欄」的技術特徵。而甲證 2、5、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詳如 前述,由於甲證2、5、6、9均屬「貨運或運輸、裝載或包 容特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之技術領域,均包含「尾門升 降」之功能作用;是以,甲證2、5、6、9具有技術領域之 關連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甲證2、5、6、9之技術內容, 並依甲證2、5、6、9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創作,故甲證2、5、6、9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9不具進 步性。再查甲證10圖式1、6圖已揭示車輛升降機的伸縮軌 道,包含:一平台14兩側分別樞接有第一手托架30與第二 手托架5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該尾門之兩側分別 樞 接有一護欄」的技術特徵。由於甲證2、5、6、10均屬 「貨 運或運輸、裝載或包容特殊貨物與物體之車輛」之技 術領 域,均包含「升降」之功能作用;是以,甲證2、5、 6、10 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 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甲證2 、5、6、 10之技術內容,並依甲證2、5、6、10之組合, 可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創作,故甲證2、5、6、10 之組合亦 足以證明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
同法第271條之1、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 理兩造及參加人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原告前於93年6月18日以「雙層載檯之運輸卡車」向被告申 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經被告於94年4 月4 日 准予專利(公告號第I233407 號。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 人於107 年11月9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8 年6 月11日提出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以109 年8 月19日(10 9 )智專三(三)05147 字第1092079049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108 年6 月11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 1 至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關於 舉發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0 年1 月13日經訴 字第109063125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訴訟。 ㈡本件爭點:
⒈甲證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 4、5不具進步性?
⒉甲證2、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4、5不具進步性?
⒊甲證2、3、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4、5不具進步性?
⒋甲證2、3、4、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2不具進步性?
⒌甲證2、3、4、5、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2不具進步性?
⒍甲證2、3、4、5、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2不具進步性?
⒎甲證2、3、4、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⒏甲證2、3、4、5、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⒐甲證2、3、4、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不具進步性?
⒑甲證2、3、4、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⒒甲證2、3、4、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不具進步性?
⒓甲證2、3、4、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⒔甲證2、3、4、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⒕甲證2、3、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 不具進步性?
⒖甲證2、3、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⒗甲證2、3、5、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⒘甲證2、3、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 具進步性?
⒙甲證2、3、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⒚甲證2、3、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⒛甲證2、3、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3、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4、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不具進步性?
甲證2、4、5、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甲證2、4、5、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甲證2、4、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4、5、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4、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4、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4、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4、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4、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6不 具進步性?
甲證2、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7、8不具進步性?
甲證2、5、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5、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甲證2、5、6、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 具進步性?
甲證2、5、6、10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 具進步性?
甲證2、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5、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
甲證2、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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