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10年度,14號
IPCV,110,民專訴,14,202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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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家庭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仟萬元,上訴聲明第三、四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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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