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540號
STEV,110,店補,540,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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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大學詩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富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3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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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