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250號
KSDM,110,審易,250,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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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美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美香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洪美香朱玉瑜為祖孫關係,朱玉瑜因 接受安置而委託被告協助收拾其所有位於高雄市○○區○○ 街000號5樓,與黃庭婷、黃佩喩、邱俞菡及許世欣共同分租 處之物品,並有開立清單為據。詎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8日 20時11分許,雇用鎖匠梁博欽開鎖進入上址屋內後,見四下 無人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黃庭婷、黃佩喩、邱俞菡及許世 欣所有之財物,得手後離去,因認被告涉嫌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足供參 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係以證人黃庭婷、黃佩喩、邱 俞菡、許世欣朱玉瑜梁博欽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清單、案發現 場位置圖、蒐證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洪美香固不諱言曾於前揭時、地,拿取【附表】所 示之物,惟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確實有把起訴書所 寫的東西拿走,是因為我孫女朱玉瑜叫我去拿東西,所以我 才把東西拿走;朱玉瑜在楠梓特殊學校收容中,我不知道何 時那裡有人,當天我是放假,所以才過去拿的等語(見審易 卷第147頁)。經查:
㈠、證人即被告之孫女朱玉瑜於警詢時證稱:因為我在109年5月



18日跟我奶奶洪美香說,請她去高雄市○○區○○街000號5 樓,幫我收東西,我那時候告訴她,請她直接找鎖匠進去, 並將一張清單給她,請她幫我按照該清單上內容幫我收拾; 因為我沒有其他有鑰匙的人的聯絡方式,沒辦法聯絡其他人 幫我奶奶開門,但是物品確實有在裡面,只好叫奶奶直接請 鎖匠開鎖進去;我是在109年4月22日開始被安置;我是按照 我被安置前的印象,寫下這些物品的位置,沒想到我被安置 之後,裡面的格局有些許改變,可能因此我奶奶有誤拿一些 東西等語(見警卷第39頁至第44頁)。
㈡、再者,朱玉瑜確實有撰寫1份,欲請被告拿東西之清單,其 內容詳如【附件】所載(見警卷第90頁),其中朱玉瑜有區 分「在民和」、「在家的」需要被告拿取之物,而由其記載 :
「櫃子上的衣服第一排的一、二層
櫃子第3排的一、二層
右邊的兩桶洗衣籃裡的衣服
櫃子第三層的所有東西跟最上面
的東西都要拿跟一件黑色白帽的
牛仔外套,包包都要拿,有一個粉紅色的不用
全身鏡旁邊的櫃子上面的東西」
可知朱玉瑜僅記載要被告拿取東西之處所,但究竟拿取之物 品為何,則過於籠統之事實。
㈢、證人黃庭婷、黃佩喩、邱俞菡及許世欣係回家後,發覺朱玉 瑜的物品都不見,始懷疑該處遭竊,而報警處理等節,業經 證人黃庭婷、黃佩喩、邱俞菡及許世欣於警詢時證述在卷( 見警卷第12頁、第19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31頁至第32頁 ),顯見朱玉瑜確實尚有物品留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五樓無訛。
㈣、證人許世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9年5月18日我租在高 雄市○○區○○街000號五樓,我記得好像有1、2件衣服被 拿走;我覺得被告不是故意將我的東西拿走,她孫女本人沒 有辦法來,後面朱玉瑜有寫信說她奶奶會回來幫她收東西, 但寄信超過時間,我們不知道;因為她沒有跟她家人說直接 打給我們,我們回去時發現東西都不見,門是開的,裡面還 有菸,所以認為有人進來,其他房間是沒有問題,她住的地 方,東西有被搬,因為被告孫女的東西不見,當下不知道是 誰,所以我們才報警;我是住在警卷第91頁現場圖的3號房 ,被告的孫女住2號房,我遺失的東西在2號房,因為朱玉瑜 室友的男朋友來住,有跟我借衣服,所以放在她們房間;除 了2號房外,其他的房間東西沒有被偷等語(見審易卷第135



頁至第137頁)。由證人許世欣之證詞,堪認被告不無在朱 玉瑜所居住之房間,誤拿許世欣之衣服之可能性。㈤、證人黃庭婷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109年5月18日我租住 在高雄市○○區○○街000號五樓,好像有衣服不見,除了 客廳及警卷第91頁現場圖所標註之房間外,沒有其他地方的 東西被偷,我覺得被告不是故意偷我們的東西,被告孫女有 寫信來,她有請她奶奶來;我住在3號房間,我的東西放在3 號和2號房間,我們的衣服都一起洗,放在洗衣籃,被告來 了之後,就將洗衣籃全部拿走了等詞(見審易卷第141頁至 第1 43頁)。綜上,證人黃庭婷、許世欣之證述,佐以警方 至現場勘查時所繪製之現場圖(見警卷第91頁),可知被告 所拿取物品之處所,皆係在第2號房及客廳,倘被告有竊取 他人財物之意,大可取走第1、3、4號房內之物品;又警方 獲報後,曾至現場拍照蒐證,其中在第2號房內之桌上,殘 留被告吸食後菸蒂之煙灰缸旁,有一張100元禮券乙情,有 照片2張存卷足憑(見警卷第98頁),若被告有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意圖,理應會發覺該張禮券,並竊取該禮券,然被告 卻未將該禮券拿走,是以被告辯稱其係依據朱玉瑜所指述之 處所拿取物品,其無竊盜犯意乙節,應非無稽。㈥、又證人梁博欽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問被告是否住該處,被告 告訴我,她沒有住那裡,但是她孫女有,她孫女因為一些原 因,被警察帶走,她現在需要進去裡面幫她孫女拿衣服,證 件等,因為被告有拿她的證件及她孫女的證件給我看,並且 說她孫女的證件有在房子裡面;當時是跟我說,她孫女告訴 她,證件是放在存錢筒裡,不過我在客廳門口旁邊櫃子上有 找到存錢筒,不過存錢筒沒有她孫女的證件,是在第二間房 間,化妝台下面袋子裡面,找到她孫女的證件等語(見警卷 第36頁至第37頁)。衡情,被告尚未進去該處,倘朱玉瑜未 告知被告其有存錢筒,被告豈會知悉其內有存錢筒,並向梁 博欽表示朱玉瑜之證件在存錢筒內;何況,證人朱玉瑜於警 詢時仍證稱:存錢筒是我買的,都只有我會存錢進去,筒內 還有會員卡、發票、我的身分證也放在裡面等情(見警卷第 42頁),故亦難因被告有將存錢筒取走,即遽認被告有竊盜 之犯意。
㈦、此外,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均僅 能證明被告有將黃庭婷、黃佩喩、邱俞菡及許世欣之物品取 走,或歸還與黃庭婷、黃佩喩、邱俞菡及許世欣之事實,卻 無法釐清被告究竟基於竊盜之犯意,或係誤拿之可能。五、參諸上情,檢察官所舉前揭全部證據,均無法使本院形成被 告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的確切心證,容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 有竊盜犯意,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從 而,本件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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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遭竊財物(新臺幣) │是否提告訴│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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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庭婷 │Y3褲子1件、牛仔褲2 │是 │ │
│ │ │件及阿曼尼白色上衣1 │ │ │
│ │ │件(共價值12500元) │ │ │
├──┼────┼──────────┼─────┼────┤
│2 │黃佩喩 │GUESS上衣1件、短褲7 │是 │存錢筒 1│
│ │ │件、長褲4件、藍色高 │ │個(佩佩│
│ │ │跟鞋形狀香水1瓶、泰 │ │豬)為與│
│ │ │迪熊娃娃1個、黑色罐 │ │邱俞菡所│
│ │ │子香水沐浴乳1瓶、灰 │ │共有 │
│ │ │色鞋子1雙、adidas白 │ │ │
│ │ │色運動外套1件、白色 │ │ │
│ │ │洋裝1件、粉紅色內褲1│ │ │
│ │ │件、上衣6件、粉紅色 │ │ │
│ │ │浴帽1頂、耳機1個、充│ │ │
│ │ │電器1個、手錶1只、月│ │ │
│ │ │曆1個、鏡子1個、髮飾│ │ │
│ │ │3包、吊飾1個、卸妝棉│ │ │
│ │ │1包及存錢筒1個等物 │ │ │
├──┼────┼──────────┼─────┼────┤
│3 │邱俞菡 │褲子6件、裙子4件、3 │是 │存錢筒 1│




│ │ │線充電線含充電器1組 │ │個(佩佩│
│ │ │、背心2件、上衣2件、│ │豬)為與│
│ │ │外套1件、內衣1件、鞋│ │黃佩喩所│
│ │ │子1雙及存錢筒2個(存│ │共有 │
│ │ │錢筒內約有5000元) │ │ │
├──┼────┼──────────┼─────┼────┤
│ 4 │許世欣阿曼尼衣服1套(價值│是 │ │
│ │ │800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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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朱玉瑜提供予被告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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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和 │
│娃娃2個在靠牆得床上 │
│櫃子上的衣服第一排的一、二層 │
│櫃子第3排的一、二層 │
│右邊的兩桶洗衣籃裡的衣服 │
│櫃子第三層的所有東西跟最上面 │
│的東西都要拿跟一件黑色白帽的 │
│牛仔外套,包包都要拿,有一個粉紅色的不用 │
│全身鏡旁邊的櫃子上面的東西 │
│佛牌另外放別重壓 │
鉛筆盒,充電器白色 │
│三民二分局拿手機,少年隊 │
│房間第一排櫃子上掛一雙新的小白鞋,跟客廳鞋櫃上的灰色│
│包鞋 │
│ │
│在家的 │
│桌上的小說
│所有資料夾,裡面的東西不用,拿出來 │
│筆記本所有 │
│我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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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