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53號
TCHV,109,聲,253,2021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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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法官迴
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53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未依法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經法院裁定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 法第441條第1項第1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二、查本件抗告人前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 25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 於110年6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或重新 提出已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到院,該裁定並已於110年6月24 日寄存送達(110年7月4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附卷可查。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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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