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二字,110年度,6號
TCHM,110,重上更二,6,20210908,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協順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
訴字第62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367號、103年度偵字第9923號
、104年度偵字第659、660、661、1112、128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1、3、6、7、13⑴、⑷、14、15⑶、⑷、16、17、18-A、23⑵、25⑵部分暨定應執行刑撤銷。鄭協順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事 實
一、鄭協順前於民國86年間起即以個人接單方式,從事代辦申請 保險理賠、給付業務,以其多年代辦申請理賠、給付經驗, 知悉各項殘廢或失能給付標準,亦知悉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下稱勞保局)及國內各保險公司審核保戶提出理賠給付申請 時,係以診斷證明等書面資料為基礎,並佐以派員親訪會談 查問保戶肢體活動機能情況,藉以判斷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 與申請理賠依據事故事實及欲申請理賠給付項目是否相符, 而決定是否給付,若認為保戶向保險公司或勞保局提出申請 事實、診斷證明或會談時內容等事項不實者,保險公司或勞 保局均會拒絕賠付。然縱某保戶實際傷病情況與理賠給付標 準不符時,若經熟悉理賠相關流程與審核原則之代辦人員指 點,利用至醫院門診看診時,就傷病處刻意偽裝至符合給付 標準程度,再由代辦人員偽裝成保戶家屬,於醫師問診或保 險公司人員親訪時代答問題,即易使門診醫師因受誤導而開 出符合理賠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再由代辦申請理賠人員偽裝 為保戶家屬,於保險公司訪談查問時,以符合給付標準病症 情況應答,即易使保險公司誤導,而使不符合保險給付標準 之保戶獲得保險理賠,該所屬代辦業者即可從中抽取理賠金 額之3成佣金。嗣於102 年2 月5 日在彰化縣○○市○○路○段00 0 號6 樓之2 設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並 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從事代辦申請農漁勞工保險及各項商業



保險理賠或給付,從中抽取佣金業務。鄭協順於○○公司成立 後,即利用前開施用詐術並代辦申請理賠方式,訓練教育該 公司各區經理,再授權由區經理或已有相關代辦經驗員工指 導下屬或新進員工。○○公司聘用祝湘芸陳柔廷(按為鄭協 順之配偶)、陳韻茹分別擔任第一區(轄區為臺灣北部地區 )、第二區(中、彰、投地區為主)、第三區(彰、雲、嘉 )區經理;另游雅雁徐晨瑜擔任專案經理。而任職○○公司 主任職務之業務員底薪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每件代辦 申請保險理賠成功之佣金3 成;擔任經理職務之業務員,無 底薪,每件代辦申請保險理賠成功之佣金4 成,另所帶領業 務員申請理賠成功時,可領取該部分佣金1 成,若每季達成 一定目標金額,可多獲得獎金5%;區經理亦無底薪,但可自 行擔任業務承接案件,且所帶領業務員每季若達成一定目標 金額,亦可多獲得獎金5 %。另舉辦競賽,依競賽結果不定 期給予額外獎金,其餘部分佣金扣除成本後收入則歸鄭協順 有事實上處分權。○○公司招攬客戶及經營方式,係由業務員 在各地醫院發送廣告傳單,以「不領白不領」向傷患宣傳可 請領高額保險金云云,並伺機與候診民眾攀談引誘,或利用 民眾透過宣傳單電話聯繫時,鼓吹招攬該公司可代辦申請各 項保險理賠與給付,再以抽取所獲得理賠金額30%為佣金, 與委託該公司代辦申請保險理賠、給付事宜之被保險人簽訂 委任契約書,於獲得保險給付且保戶依約支付約定酬金及交 還契約書予○○公司後,即銷燬契約書。鄭協順即與該公司區 經理陳柔廷陳韻茹(業經原審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專案 經理游雅雁徐晨瑜(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及與○○公司 簽約之客戶曾車生、蔡宥騰(原名蔡有智)、薛欽燦、陳惠 芳、賴啟銘陳惠美邱秀丹蔣奇孟黎吉雄謝秉燊( 原名謝秉橙)、林博憲林秋錫(以上各保戶均經原審或本 院前審分別判處罪刑確定)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 「行為人欄」所示共犯範圍,由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人員與 各該客戶簽訂委任契約,委由○○公司人員代辦申請理賠後, ㈠分別由○○公司人員指導各該客戶,利用偽裝較為嚴重傷病 狀況,即於醫師看診時,穿戴或使用不必要之輔具如背架、 柺杖;對醫師要求客戶應做動作之際,不要完全做到(例如 醫師要求抬腳或蹺腳時,僅動腳指,但不要抬起或蹺腳;或 醫師扳動客戶腳部或要求彎腰之際,僅輕微扳動或輕微彎腰 ,隨即向醫師表示疼痛);或刻意利用非正常速度緩慢行走 ;手臂實際可上舉或伸直,而偽裝無法上舉、伸直,或上舉 角度很小;腳踝可活動、腳部亦非無力,而偽裝成腳踝僵硬



、腳部無力;或手仍有相當握力,則刻意不出力,而偽裝成 無肌力;可彎腰而偽裝成無法彎腰或彎腰角度很小;或智力 反應仍正常,拼圖能拼出、數字、字母均能立即辨識、智力 測驗亦可迅速完成,竟刻意佯稱無法全部完成或花費數倍時 間緩慢完成等方式;㈡復由○○公司代辦人員偽裝為保險客戶 家屬,陪同客戶看診、代答問題、與保險公司聯絡,使不知 情之醫師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並持以向如附表一所示勞保 局及各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詳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 所示),而施用詐術,致使勞保局失能給付科人員、南山人 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紀產險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宏泰人壽公司)等保險公司人員,因而陷於錯誤 ,誤信曾車生、蔡宥騰(原名蔡有智)、薛欽燦陳惠芳賴啟銘陳惠美邱秀丹黎吉雄謝秉燊(原名謝秉橙) 、林博憲林秋錫等人實際傷病狀態與診斷證明書及理賠申 請書所載事項相符,而為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保險 給付金額(除如附表一編號8外之其餘部分);至被保險人 蔣奇孟即如附表一編號8部分,因宏泰人壽公司察覺有異, 拒絕理賠給付而未遂。嗣經民眾檢舉○○公司人員從事勞保黃 牛獲取暴利,始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及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 務警察總隊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 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 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 ,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 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 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 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 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經查,證人陳韻茹祝湘芸在檢察官偵查時,以證人之身分 所為之證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



依法具結,以擔保其等證述之真實性;且查無證據顯示係遭 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 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 證人陳韻茹祝湘芸均於原審審理時經傳喚到庭,並經被告 之辯護人在原審審理中行使對質詰問權,補行詰問程序,而 為完足合法調查之證據,依上開說明,前開證人等於偵查中 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除上述證據外,本件判 決以下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鄭協順(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含書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 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 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㈢本件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且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所取得,依法自得作為證據。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鄭協順固不否認其與同案被告陳柔廷係夫妻分別係○ ○公司負責人與第二區區經理,該公司係從事受託代辦申請 勞農漁工保險與商業保險之給付為業,且該公司於如附表一 所示時、地,透過同案被告游雅雁等人,與如附表一所示被 保險人曾車生等人簽訂委任契約,代為申請各項勞工保險或 商業保險之給付,確實申請成功,並由被保險人按約定比例 給付佣金交予○○公司職員(詳如附表一編號8以外,其餘編 號所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其係○○公司負責人,因該公司每年受託代為申請保險給付案 件數量龐大,其不可能清楚每件案情,僅能分層授權由該公 司員工為之。實際從事代辦業務均係業務員所為,除遇到收



款及訴訟問題,其才會接觸該等案件或委託客戶外,否則其 未曾見過本案附表一所示之被保險人。另其主持該公司月會 及區經理會議時,均要求員工不得從事非法行為,同案被告 即公司員工游雅雁等人從事非法行為均屬個人行為,其均不 知情。況被保險人就診時,均經醫師利用儀器檢查,不可能 憑被保險人假裝即可欺瞞醫師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被告對於業務員所處理之案件,無法鉅細靡遺查明,業務員 即使有不法行為,亦非被告所知悉,而與被告無涉云云。 ㈡經查:
 ⒈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事實,業經同案被告陳柔 廷、游雅雁徐晨瑜陳韻茹於原審審理中所自承,核與證 人即同案被告曾車生、蔡宥騰(原名蔡有智)、薛欽燦、賴 啟銘、陳惠芳陳惠美邱秀丹蔣奇孟黎吉雄謝秉燊林博憲林秋錫分別於警詢中陳述、於偵訊或原審審理中 具結證述;證人即另案被告游雅雁徐晨瑜分別於偵訊及原 審審理時具結證述(見偵9367號卷三第89頁反面-90 頁、偵 9367號卷六第222 頁;偵9367號卷六第68頁反面-69 頁、偵 9367號卷四第250 頁;原審卷二第183 頁反面-188頁、第20 0 頁反面-201頁)內容相符,復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廣 告宣傳單、差勤表、103 年度○○公司簽約金、收款案件委託 書總表、手寫計算書、○○公司員工名冊、申請案件進度表、 要保書、銀行與郵局交易明細表、指認關係人紀錄表、蒐證 照片、通訊監察譯文、同案被告陳韻茹筆記本內頁影本、同 案被告祝湘芸筆記本內頁影本(記載「翁國斐,你本來就不 符合,有可能會再來查,你要好好跟我們配合」)、LINE軟 體簡訊譯文與翻拍照片等件〔見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4000222 0號卷(下稱警卷)一第21-25 頁、第53-55 頁、第78頁、 第105 頁、第124 頁、第164 頁、第198 頁、第204 頁、第 249 頁、第289 頁、第327 頁、第384 頁;警卷二第19-34 頁、第49-64 頁、第117-140頁、第211-226 頁、第240-243 頁、第389-409 頁;102 年度偵字第9367號卷(下稱偵936 7號卷)三第16-39 頁、第61-65 頁、第110-118 頁、第226 -236 頁、第268-275 頁、第287-289 頁、第313-315 頁、 第323 頁;偵9367號卷四第000-0 00頁;偵9367號卷五第12 3-128頁、第166-167 頁、第192-195 頁、第224-225 頁、 第273 、345 、412 頁、第442-444 頁、第467-470 頁、第 509 頁、第548-551 頁;偵9367號卷六第9-10頁、第75、86 、100 、104 頁、第121-122 頁、第146 、158 、195 、21 9 頁、第000-0 00頁、第299 、318 、343 頁;103 年度偵 字第9923號卷(下稱偵9923號卷)第128-138 頁、第168 頁



;偵9923號卷B 第95-97 頁、第182 、197 、351 頁〕,及 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證據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三所示 之物扣案可佐,爰審酌○○公司員工薪資制度,僅掛名主任之 業務員有底薪2萬元,其餘均無底薪,主要收入來源為佣金 ,業經被告鄭協順、同案被告陳柔廷陳韻茹祝湘芸、游 雅雁、徐晨瑜所自承,其等如能協助客戶領取保險理賠,佣 金可達保險理賠金額3 至4 成,若客戶可領取更多保險給付 ,渠等可領取佣金當會更多,基於人性追求利益本性,業務 員自有相當動機會想辦法讓客戶領取較多保險給付,甚或讓 原無法領取任何保險給付之客戶得以領取保險金,因而有與 客戶即被保險人共同向保險公司或勞保局為詐欺取財犯行, 核與常情相符。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鄭協順對○○公司業務員對外招攬業務、協助客戶申請保 險理賠金過程,均要求實質掌控,自員工與客戶接觸開始, 其即要求須詳載客戶傷勢,並由法務人員即證人林奇德評估 是否簽訂契約,乃至簽訂契約時必須錄音,簽約後業務員原 則均應佯稱係被保險人之家屬陪同客戶進入診間看診,並在 申請保險時留下業務員電話,以回應保險公司詢問,且須將 客戶病情、看診時間、看診地點與過程等資料逐一記載後, 再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公司FTP 資料庫供其閱覽等情,業 經證人林奇德游雅雁分別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 卷二第127 頁至第128 頁、第180 頁)。 ⒊另自卷附同案被告徐晨瑜與○○公司員工即案外人吳佳芳間、 被告鄭協順與同案被告祝湘芸間之電話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 各1 份(見偵9367號卷二第186 頁;偵9367號卷五第273 頁 反面;偵224 號卷第54頁、第103 頁反面、第107 頁、第23 1 頁反面)所示內容觀之,可知被告鄭協順就公司業務執行 情形與收款情形非常關注;又同案被告侯膺傑於103 年9 月 24日至○○公司要求解除委託申請保險理賠契約時,同案被告 即負責此案之游雅雁,亦透過該公司員工即案外人蕭淑婷向 被告鄭協順、同案被告陳柔廷報告等情,此有通訊監察譯文 1 份(見偵9367號卷五第444 頁)附卷可參,益徵被告鄭協 順對公司業務員對外招攬契約之案件均有實質掌握,  再參以證人林奇德於偵訊證稱:○○公司除被告外,沒有其他 股東。被告領導風格比較強硬,是強勢領導,有很多事情他 決定怎麼做就一定要怎麼做。我們公司是直線領導,被告會 直接跟業務員或區經理溝通,且對資料保護都非常小心等語 (見偵9367號卷二第427頁反面、第428頁)。堪認被告鄭協 順確係○○公司實際負責人,強勢領導風格,會直接跟業務員 或區經理溝通,且對該公司業務員招攬客戶過程,具有實質



掌控能力與作為,若非其要求業務員教導客戶假裝較為嚴重 傷勢或病情,衡情其所屬業務員豈會甘冒客戶會向○○公司投 訴風險,而私自教導客戶假裝較為嚴重傷勢或病情行為。是 被告鄭協順上揭所辯,本案均係○○公司員工個人行為,與其 無關云云,核與前揭事證不符,亦與常情相違,自不足採信 。
 ⒋又證人即同案被告游雅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公司業 務人員勾串客戶偽裝病情,以詐領保險金,是經過○○公司同 意及默許(見原審卷二第185 頁、第189 頁反面)等語。復 參酌卷附同案被告祝湘芸與○○公司員工即案外人吳佳芳間之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224 號卷第57頁),雙方利用電話 聯繫談論某不詳客戶時,曾提及「之前是七級傷,現在看有 沒有辦法幫他加重」、「之前幫他建了一個傷病不符合的樣 子」等語觀之,本院審酌同案被告祝湘芸任職多年且係○○公 司區經理,若○○公司確有要求招攬業務過程,不得從事非法 行為,在被告強勢領導,且隨時掌控公司各案件進行情形下 ,衡情其應無可能甘冒遭人檢舉而喪失職務風險,逕向○○公 司行政職員工即案外人吳佳芳告知欲幫客戶「加重」、「建 了一個傷病不符合的樣子」等非法情狀。再自同案被告陳韻 茹筆記資料記載「3/15區會議:①手機Line都有辦法把訊息 救回(網路、e-mail)。不要在電話中講一些有的沒的」等 語(見偵9367號卷三第288 頁)觀之,及證人即○○公司業務 助理蕭淑婷於警詢證稱:我有隱釣聽聞過月會時,鄭協順以 及其他主管(林奇德 、區經理)有提示大家要注意不要在 電話中談及敏感的話題,以及資料要隨時銷毁,若遇到檢警 進行偵訊時要如何應對等語(見警卷二第342頁)。同案被 告陳韻茹既係○○公司區經理,而區經理會議均係由被告鄭協 順負責主持,足徵同案被告陳韻茹上揭筆記記載事項,顯係 被告鄭協順於區經理會議中交代事項。若被告鄭協順確實要 求員工不得從事非法行為,自無可能在區經理會議中,為同 案被告陳韻茹筆記所載之叮嚀事項。是依上揭事證及情狀觀 之,益徵證人游雅雁前揭證述內容,應可採信。 ⒌⑴證人祝湘芸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最初是帶其至○○公司工作之 主管即案外人許奉儒指導其如何教導客戶裝嚴重一點。案外 人許奉儒離職後,其遇到無法處理情況時,就會問被告鄭協 順。如果符合情狀者就不會加工,是那種差一點而沒有符合 者,才會去做這種加工,把文件補齊;○○公司案子內約有10 %是需要指導客戶開立符合請領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其現 在資歷,均係自己完成比較多,以前一開始不懂時就會問, 被告鄭協順會教導怎麼去跟醫生溝通到客戶確實有符合殘障



標準。扣案筆記本內記載「翁國斐:你本來就不符合,有可 能還會再來查,你要好好跟我們配合」等文字是其書寫,因 為薛富祥有反應客戶翁國斐問題,其在區經理會議問被告鄭 協順,被告鄭協順要求其轉達這句話給薛富祥,其怕會忘記 ,且被告鄭協順會嚴厲指責做錯事情的員工,其才會記在筆 記本,確實是被告鄭協順透過其向薛富祥轉達要求客戶假裝 病情去騙取診斷證明書等語(見偵9367號卷三第135-136 頁 、偵9367號卷六第271-272頁);⑵另證人陳韻茹於偵訊中具 結證稱:其自98年開始擔任業務,曾指導客戶看診時,手、 腳角度不要太大,盡量低一點。後來當上區經理,直接上級 主管為被告鄭協順,被告鄭協順也是這樣教導,說客人如果 能夠30度,就盡量讓客戶減少10度變成20度。區經理無法回 答業務問題時,會問被告鄭協順,被告鄭協順都是私下講, 譬如開區經理會議時,如果區經理有問題,被告鄭協順會單 獨跟區經理說,區經理再去跟所屬業務員說,其並不會每件 都去問被告鄭協順。如果每件都問,被告鄭協順會罵人,被 告鄭協順要求員工要能舉一反三等語(見偵9367號卷四第14 5 頁反面-146頁、第204 頁反面、第206 頁)。證人祝湘芸陳韻茹上揭證述內容,互核一致,亦與前開筆記或通訊監 察譯文相符,應堪採信。是被告鄭協順確有指示○○公司員工 從事本案非法詐欺取財犯行事實,應堪認定。
⒍至證人陳韻茹於原審審理時改口證述:其雖有教導另案被告 鄭美玲等人假裝病情,然此係為圖多領佣金才會自己單獨為 之,被告鄭協順不知上情;其於偵訊中為圖停止羈押而配合 警方要求,才證稱被告鄭協順知情,其偵訊中所述不實云云 ;證人祝湘芸於原審審理時亦改口證述:被告鄭協順要求其 不能從事違法行為,若有不明白情形被告鄭協順只會告知標 準為何,並無指導如何教客戶假裝病情,同案被告翁國斐部 分應係就收款問題與被告鄭協順討論,並無指導該客戶如何 讓醫師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云云。然查:
⑴證人陳韻茹於警詢、偵訊時,均有律師陪同,此有證人陳 韻茹警詢、偵訊筆錄各1 份附卷可參,如警方或檢察官對 其有何不法行為,衡情該律師豈有毫無作為之理,是證人 陳韻茹此部分有利於被告鄭協順證述內容,顯與常情相違 ,尚難採信。
⑵證人祝湘芸於原審審理時,遇有證述內容與先前證述內容 不一情狀時,其證述內容顯有遲疑、閃爍或無法回答、或 答已「忘記了」。如「(檢察官問:筆記本中記載「翁國 斐你本來就不符合,有可能還會再來查,你要好好跟我們 配合」,裡面所提到的「你本來就不符合」是不符合什麼



?)應該是翁國斐的殘廢等級有一些落差,譬如他本來是 符合九級,薛富祥幫他申請到八級,有那個差額。(檢察 官問:這句話鄭協順跟妳說的?)我只記得是在區經理會 議上寫的,因為那是100 年的事情了。(檢察官問:妳之 前說是鄭協順叫妳轉達給薛富祥的?)很久了,有點忘記 。(檢察官問:鄭協順為何要請妳轉達這句話給薛富祥? )因為薛富祥不知道怎麼跟翁國斐講。(檢察官問:這段 話裡面所稱「你要好好跟我們配合」是怎麼配合?)(證 人猶豫)應該是怕勞保局再發函來複檢。(檢察官問:為 何你們會用「你本來就不符合,有可能會再來查」類似這 樣威脅的手段,要求客戶跟你們配合?)應該只是款項的 問題,…(檢察官問:剛剛說你們不能做違法的事情,你 們明知翁國斐不符合這樣的殘廢等級,就連鄭協順都知道 還幫他代辦,是做違法的事情,這與妳剛才所述不就矛盾 ?)(證人猶豫許久,未回答問題)這部份我無法說明。 」、「(檢察官問:為何偵訊之供述與你剛才證述不同? )(證人沈默)因為我當時可能一方面是真的記得不是很 清楚。(檢察官問:檢察官當時是否跟妳問了兩次、確認 了兩次?)他那時候有問我。(檢察官問:妳當時為何這 樣回答?)因為他說我如果不配合的話,就是叫我要準備 被上手銬,我覺得那時候也是有被嚇到,所以我當時才會 這樣。…是旁邊的刑警說要去拿手銬。(檢察官問:檢察 官有教妳這樣回答嗎?)不是,我覺得應該是這樣有被嚇 到,才會這樣。(檢察官問:103 年12月4 日檢察官偵訊 時,妳的回答是否實在?當時有無說謊騙檢察官?)不是 說謊,是我確實不是記得很清楚,我確實沒有記得很清楚 。(檢察官問:檢察官確認兩次,妳兩次都這樣回答,都 沒有供稱記憶不清,是否可以說明?(證人沈默許久)因 為是那一天檢察官才拿出那個筆記本問我,我剛剛看到我 也想不起來到底是發生什麼事情。(檢察官問:妳剛剛不 是一再說鄭協順要求不能做違法的事情,你們怎麼還敢把 這樣違法的事情跟鄭協順講?)(證人沈默許久)我不知 道怎麼回答。(審判長問:妳為何會說鄭協順有教你們要 教客人裝嚴重一點?)(證人猶豫)我忘記了。一開始主 管離職以後,是鄭協順直接帶我們,有時候是同事之間討 論,鄭協順不會叫我們教導客戶裝嚴重一點,是同事討論 的時候會講到可能可行。我忘記鄭協順是否有教我們叫客 戶裝嚴重一點。」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5 頁反面-146頁 反面、第148 頁反面-151頁),細譯其內容,證人祝湘芸 就被告鄭協順是否知悉客戶翁國斐的事情及指導如何處理



,或答以討論事項並非要求客戶假裝病情、或答以是同事 之間討論,而被告鄭協順並不知情、或答以已經忘記、或 表示無法回答,其證詞明顯矛盾、遲疑,顯然證人祝湘芸 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與事實不符,致其難以自圓其說所 致。
⑶從而,證人陳韻茹祝湘芸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上揭證述內 容,顯係出於迴護被告鄭協順,而為不實之證述,尚難採 信。
⒎○○公司員工即同案被告祝湘芸游雅雁徐晨瑜薛富祥等 人,均非具備醫療專業,亦非保險相關科系畢業,在進入○○ 公司工作前,亦無相關工作經驗。同案被告薛富祥處理翁國 斐案子時,才剛進入○○公司工作未久;同案被告徐晨瑜也是 在102 年間進入○○公司擔任業務員,迄至103 年查獲時,即 已處理同案被告曾車生、蔡有智、粘書華李長貴謝嘉文薛欽燦陳惠芳等人委託案件等情,業據同案被告薛富祥祝湘芸游雅雁徐晨瑜分別於原審審理時所自承(見原 審卷一第166 頁反面-167頁、第278 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4 3 頁、第180 頁反面、第194 頁)。爰審酌若非○○公司主管 曾指導上揭員工,其等應無具足夠經驗或知識而可教導被保 險人假裝病情,以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又證人薛富祥於原 審審理時陳稱:因其身體不好,常請假,且接的案子不多, 幾乎每件都會問區經理祝湘芸(見原審卷二第153 頁);另 證人徐晨瑜於原審審理時亦陳稱:剛開始進○○公司是由游雅 雁帶領,不知道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也都是游雅雁評估 、建議,因為每個客戶受傷情形不一樣,都要詢問,沒有辦 法馬上獨立作業(見原審卷二第194 頁)等語,益徵沒有相 關工作經驗員工任職○○公司擔任業務員,仍須上級主管指導 ,才有辦法協助客戶申請正常案件之保險理賠,故若非各主 管教導,其等應無法知悉在標準表所示標準內,協助客戶取 得更優於客戶實際病情之保險理賠金。況○○公司內各區業務 各自獨立,業務員(包含專案主任、專案襄理、專案經理等 )僅對直屬區經理負責,除開會時提出相關案例討論外,彼 此也不知悉對方案件之處理情形等情,衡情同案被告陳韻茹祝湘芸游雅雁徐晨瑜薛富祥等人進入○○公司後,應 無可能知悉如何指導客戶於醫院偽裝傷勢,欺瞞醫生開立傷 勢較為嚴重之診斷證明書,然同案被告陳韻茹祝湘芸、游 雅雁、徐晨瑜薛富祥等人進入○○公司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後 ,竟均熟知如何指導客戶於醫院看診時,可偽裝傷勢,欺瞞 醫生開立較實際病情更為嚴重之診斷證明書,以領取保險金 ,益徵若非該公司已授權教導且行之有年,否則何以○○公司



多名員工均會如此為之,以爭取更多保險佣金。 ⒏被告鄭協順對○○公司員工行程、案件進度均進行實質掌控, 業如前述,復參酌證人祝湘芸陳韻茹證詞及卷附通訊監察 譯文觀之,被告鄭協順面對區經理不知如何處理問題時,也 會親自討論並指導如何教導客戶;另卷附證人祝湘芸筆記記 載「翁國斐,你本來就不符合,有可能會再來查,你要好好 跟我們配合」等文字(見偵1285號卷第87頁)等情,依證人 祝湘芸證述,是在被告鄭協順負責主持區經理會議上所記載 ,益證被告鄭協順確有授權或參與○○公司員工與客戶共同向 保險公司或勞保局為詐欺取財之犯行。
⒐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要旨參照);另共同正犯之 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 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 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 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2 人以上共同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定有明文。而共 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 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 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 86號、同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被 告鄭協順雖未直接與○○公司客戶為簽約或陪同看診等實際接 洽行為,亦無就客戶個案實際申請保險理賠之舉,然其既有 相關業務多年經驗,且擔任○○公司負責人,透過經驗指導後 ,公司業務員可從事相同業務,為其增加財源。推由被告鄭 協順利用上揭方式指導區經理,再由區經理及年資經驗較為 豐富業務員指導新進員工過程,其等均知悉由實際接觸客戶 之業務員指導客戶開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可讓客戶向保險 公司詐取保險金額(不論是原本無法取得,藉由詐騙取得; 或原本即可取得,但藉由詐騙可以取得更高之理賠金額,均 屬之),為圖取得報酬即保險理賠金額30%,而事前同謀, 委由各該與客戶接洽之業務員為之,依上揭說明,自應成立 共同正犯。又被告鄭協順係○○公司負責人,且該公司已明確 訂定薪資、獎金分配方式,業務員也均知悉如何指導客戶向 保險公司或勞保局詐領保險金額,被告鄭協順以強勢領導風 格,要求業務員需將接洽客戶資料上傳○○公司內部FTP資料 庫供其閱覽,對該公司業務員招攬客戶過程,具有實質掌控 能力與作為,了解各案件之內容及進度情形,甚且○○公司區



經理如有無法解決問題,仍會個別向被告鄭協順詢問處理之 道,益徵被告鄭協順雖未與如附表一所示被保險人曾車生等 人實際接觸,但透過業務員,其等仍有間接犯意聯絡,仍屬 共同正犯。
 ⒑證人即○○公司第五區區經理陳玟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鄭協順平常在開公司月會或區經理會議時,是否會教導 業務人員或公司員工如何配合開立不實診斷書?)沒有。」 、「(問:鄭協順平常在月會開會時是否會提到不可以做違 法的事情?)有。他說因為我們廣告單都是陌生來的,很多 客戶我們也不瞭解他們,所以要依法申請。」、「(問:所 以他在月會時有跟你們說不可以做造假的事情?)對,區經 理會議時也有講。」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3頁);證人即○ ○公司第二區區經理陳柔廷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問: 鄭協順是否會在會議中要求你們去做一些違法的事情,譬如 跟病患配合請醫生開立不實的診斷證明書?)不會。」、「 (問:鄭協順是否有在公司會議中要求員工或業務不可以做 違法的事情?)有,他就說不要造假,因為他說反正市場很 大,案件再接就有了,不要作假。」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 0 頁);證人即○○公司法務人員林奇德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 證稱:鄭協順在公開教育訓練時絕對不會講要被保險人假裝 嚴重去讓醫師開診斷證明書。其在區經理會議、月會或其他 公開場合上不曾指示員工必須與客戶配合造假開立不實診斷 證明書,反而要求員工不得從事包含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在 內之違法情事等語(見偵9367號卷二第428 頁、原審卷二第 122頁反面);證人即○○公司業務員王銤善於警詢時及偵訊 亦陳稱:○○公司並未教導伊以偽造病情或誤導醫師開立不實 診斷證明書之方式詐領保險金,伊亦未曾指導被保險人以上 開不法手段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等語(見偵1285號卷第84頁 、偵9367號卷五第407頁)。然被告鄭協順係○○公司負責人 ,其既有強勢領導風格,對公司員工承接之各申請理賠案件 內容及進度,有全程實質掌控,如前所述。倘被告確有在月 會或區經理會議公開指示員工不能以不法手段向保險公司申 請給付,豈會有員工甘冒受解職或嚴懲之風險,仍為觸法行 為。況依證人祝湘芸陳韻茹偵訊之上開證述,可知被告鄭 協順係私下教導區經理如何
  指導客戶假裝病情符合殘障標準,騙取診斷證明書。是上開 證人等之證述內容,顯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為有利被告 之認定。
⒒本件扣案之「FTP 資料庫」WORD檔案所記載該公司業務員了 解客戶就醫過程等內容,固未記載任何不法情事,證人陳韻



茹於原審亦證稱:伊雖依照該公司之規定將承辦案件相關過 程記載在WORD檔並傳到該公司,但不會將詐領保險金等不實 內容寫入WORD檔後傳給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4頁); 證人林奇德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從「FT P資料庫」之WO RD檔案內容無法看出該公司業務員有與客戶配合造假之情事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8 頁反面)。然證人林奇德於偵訊時 證稱:我們公司是直線管理,鄭協順以前有在直銷公司待 過,他會直接跟業務員或是區經理溝通,他都很小心,不 會橫向聯絡,且對於資料,保護都很小心,例如案件如果處 理完畢,他可能當月就會銷毀,要找到紙本資料不容易,如 果案件真的有問題,鄭協順不可能會告訴我等語(見偵936 7號卷二第428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業務員跟客 戶簽約之後,是否要把簽約情形及後續的處理狀況都打成電 子檔,上傳到○○公司的FTP裡面?)是的 。這也是一個業務 管控的方式,但這種檔案基本上我沒有在看,都是鄭協順在 看比較多,這種WORD檔就是今天發生了什麼事、跟客戶有接 洽什麼、帶客戶去看診這類的事情,客戶有什麼狀況都必須 寫在WORD檔裡面,鄭協順透過這樣的WORD檔的過程大概可以 知道今天業務活動的狀況,如果有問題他就會再跟業務,或 跟他的區經理說哪一個人的什麼客戶有什麼問題,要請區經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