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易字,110年度,13號
TPHV,110,金上易,13,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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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嚴珮綺律師
被上訴人 林純嬌



訴訟代理人 林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
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㈠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為榮、陳宥騏連帶給付逾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本息,及上訴人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應負連帶責任部分;㈡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為榮連帶給付逾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本息部分;暨各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併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㈠、㈡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為榮、陳宥騏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六,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為榮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銀行法第29條之立法目的,除建立銀行特許制,以健全金融  秩序外,更兼有杜絕未經許可之公司經營銀行業務,旨在保  障存款人權益,並保護善意第三人交易之安全,此由銀行法  第1條之修法意旨亦可明瞭。又目前之社會,非銀錢業者,  藉合法之名掩飾非法吸金行為,而約定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  利或報酬,對外招攬不特定客戶參加投資,並從中牟取暴利  者,時有所聞,而一般人對於公司所經營之項目是否合法,  何種行為係該當於銀行之業務,單從投資名稱及標的自無從  判知,且往往在公司細心設計及有計畫的安排,再加上業務  員慫恿甚至保證不違法之情況下,誤認公司之營業及其投資  標的均屬合法,而投入大筆積蓄,最後卻因其所投資者係非  法吸金公司,且公司資金流向不明而無從求償。故應認被害  人係誤信非法吸金行為為合法,始交付財物予非法業者,並  因此受有損害,屬於刑事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得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
㈡又所謂多層次傳銷者,乃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  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  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惟若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  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即非法之所許。蓋多層次傳銷,雖非  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法,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有上述參  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以介紹他人  參加為來源之情形,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  遭經濟上損失,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不  僅有破壞市場機能之虞,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  次傳銷應明文加以禁止,亦經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立法  理由闡示甚明。可見上開法條除保護社會經濟秩序外,亦兼



  屬保護私人利益之法律,是直接被害人即被上訴人對於上開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罪行為人,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與法自無不合。
㈢另證券交易法係就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及其管理、  監督為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人  之投資,此觀證券交易法第1條、第2條規定即明。而證券交  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74條第2項第3款明定有價證券之募集  及發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如有違反,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  以下罰金。其立法理由即在於避免發生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  效,即向投資人非法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以維護證  券交易安全秩序,並保障投資人權益。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2條第1項,而應依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論處之犯罪,同  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因該行為而權利被侵害者,應  屬因犯罪直接受損害之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行為人賠償  損害。
㈣從而,本件被上訴人既係上訴人等人分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第18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證券交易法  第22條等規定之被害人,其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  ,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云云,尚無可採。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陳為榮(下稱其姓名)於民國(下同 )99年12月31日設立便利連購實業有限公司(於102年9 月5 日更名為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騰公司 ),與其配偶即上訴人陳宥騏(下稱其姓名)共同經營 榮騰公司,陳為榮綜理榮騰公司之營運業務及規劃獎金發放  制度,並負責設計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制度運作模式及獎金  發放制度(下稱榮騰一局),陳宥騏則擔任榮騰公司之總監  兼任監察人,負責處理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與管理、員工訓  練及公司財務審核權等事務,並由102、103年間以附表三所  載名義加入成為榮騰公司會員之上訴人巫政陞、黃麟鈞(下 各稱其姓名)擔任榮騰公司高雄區營運中心負責人,上訴人 黃唯品(下稱其姓名)擔任榮騰公司桃園區營運中心負責人  ,負責會員每月收單業務、召開說明會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  、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訊息,而使榮騰公司以榮騰一局 之模式招募會員,又給付獎金予會員,以此等主要基於介紹 他人加入或由會員按月重銷(即會員每月重新消費),而非



基於會員推廣或銷售產品之合理市價所為回饋之「商品虛化  」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手法,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潤  ,吸引不特定人投資而成為榮騰公司會員,以達成違法吸收 資金之目的,據此招攬會員約17,900餘名,非法吸金39億9,  743萬2,772元。另陳為榮知悉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 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依證券交易法 第22條第1項規定,非經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此一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 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詎榮騰公司於105年1月20日增資發行新股時,先指示不知 情之榮騰公司員工掛名以技術作價入股,並由陳為榮取得此 部分發行新股之實際處分權後,再推出股票認購活動,於10  5年間某日,在榮騰公司官網上公開以「8/27-10/13直推6單 可認購榮騰股票1張45,000元,可填寫認購登記表,向各收 單中心登記購買,公司審核資格後就會通知繳款和辦理過戶  ,要在105年12月30日前完成所有過戶手續」等文字,以此 等假借股權轉讓係存在於入股股東與投資人間,但實質是榮 騰公司向眾多會員等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投資、承購榮騰公司 股票之方式,於105年共出售1,182張股票予數百名不特定會  員,非法招募共得款5,305萬5,000元。陳為榮、陳宥騏、巫 政陞、黃麟鈞黃唯品所為均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 條之規定,陳為榮、陳宥騏違法吸金之行為,另違反銀行法 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又陳為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公開招募股份之行為,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伊自 104年間加入成為榮騰公司榮騰一局之會員,自104年10月至 107年3月間,已投入452,000元投資額無法領回,扣除前自 榮騰公司受領之獎金71,300元後,尚有380,700元之損害; 另伊輾轉以57萬元向榮騰公司投資人林錦蓮王蒼頡購入榮 騰公司違法發行之股份共4,000股,其後以88,000元賣出, 故伊投資股票受損金額為482,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陳為榮、陳宥騏  、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應連帶賠償伊受之損害;再依民 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榮騰公司應與陳為榮、陳宥騏、 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負連帶賠償之責等語。並聲明:上 訴人等6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862,7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 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㈠上訴人等6人應連帶給付 被上訴人380,700元,及榮騰公司、陳為榮、陳宥騏、黃麟



鈞、黃唯品自108年3月30日起、巫政陞自108年4月4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榮騰公司、陳 為榮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32,000元,及自108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 餘之訴。上訴人等6人對前開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本件無論是榮騰一局或榮騰二局,參與榮騰一 局成為會員後,每單每月需再花費4,200元購物,稱為重銷  ,若不持續購物,則喪失會員資格,即不得申領累積或是後 續代數獎金。榮騰二局參與者,每單每月則需再花費5,500 元續租廣告,稱為重銷,若不持續續租重銷,則喪失會員資 格,亦不得再申領累積或是後續代數獎金。是榮騰會員顯然 必須為一定條件成就始給付金錢,即三角矩陣排序到達始能 領取各項獎金,且榮騰公司制度從未與會員約定將返還繳交 之入會購物金或重銷購物金。又依三角矩陣之特性,本就會 有最上層極小部分之單號公球可例外在極短的時間內就領到 滿局代數獎金,然此並非常態,榮騰公司於介紹榮騰一局、 二局制度時,亦從未約定得於如此短時間內獲得滿局之分紅 獎金,而是介紹係依三角矩陣排序之發放時程領取,故無約 定給付上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報酬之 情事,故陳為榮、陳宥騏並無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 1規定。被上訴人加入榮騰一局會員及以重銷方式維持會員 資格時,榮騰公司皆有提供價值相當之商品,而無商品虛化 之情形,且榮騰一局會員僅有在介紹1個直接下線會員入會 時可取得推薦獎金800元,僅占其收入之19%,並非以推薦他 人加入為其主要之收入來源,伊等自無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 法第18條之規定。另陳為榮發行股票跟轉讓股票,都有依法 申報,及繳交稅金,沒有公開對外買賣,必須是公司的會員 ,且需達到特定銷售新單及重銷之條件才能買賣,而且是獎 勵用途,不算公開招募行為,並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 1項之規定。又陳宥騏黃麟鈞黃唯品、巫政陞均非設計 榮騰公司制度之人,亦無實際招攬被上訴人,則被上訴人參 加榮騰公司所受損害,與陳宥騏黃麟鈞黃唯品、巫政陞 等人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自無庸對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負 賠償之責。又被上訴人所受無法取回投資金之損害屬純經濟 上之損失,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求償;多層 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及證券交 易法第22條第1 項皆非保護他人之法律,被上訴人亦無從以 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令伊等負賠償之責。再者,被上訴人



不否認於入會、重銷等訂單中皆實際領有商品,該商品最少 仍有490元/4,200元比例之價值,故被上訴人所收受之榮騰 一局商品,最低仍應有82,733元之價值,應自被上訴人請求 之金額中扣除。又依榮騰公司股東名簿明細表記載,被上訴 人向訴外人林錦蓮王蒼頡購買4,000股股份之價格為49萬 元,並非57萬元;另被上訴人有獲得盈餘分配股份3,000股 ,其後共以15萬元售出,屬被上訴人所生利益,亦應於損害 中扣除。被上訴人於108年3月20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則106年3月20日前之投資款項,已逾2年侵權行為消 滅時效,伊等為時效抗辯,被上訴人該部分損害已不得請求 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 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三、陳為榮設立榮騰公司,綜理榮騰公司之營運業務及規劃獎金 發放制度,並設計榮騰一局,陳宥騏則擔任榮騰公司之總監 兼任監察人,負責處理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與管理、員工訓 練及公司財務審核權等事務,並由102、103年間以附表三所 載名義加入成為榮騰公司會員之巫政陞、黃麟鈞擔任榮騰公 司高雄區營運中心負責人、黃唯品擔任榮騰公司桃園區營運 中心負責人,負責會員每月收單業務、召開說明會招攬不特 定民眾加入、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訊息;榮騰公司以附 表一所示之榮騰一局模式招募會員營運,被上訴人於104年1  0月至107年3月間因投資榮騰一局而支出452,000元,並領有 獎金71,300元,及向榮騰公司投資人林錦蓮王蒼頡購入榮 騰公司發行之股份共4,000股,嗣後以88,000元賣出等情, 有榮騰公司會員專區網頁擷取被上訴人付款金額及獎金收入 明細畫面、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各5紙、匯出匯款憑證、 榮騰公司後台獎金查詢結果、股東名簿明細表、股東轉讓簡 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67頁至第191頁、第199頁至第2  17頁,卷㈡第84頁、第108頁至第125頁、第126頁至139頁、  第142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可 採。
四、被上訴人主張榮騰公司以榮騰一局之模式招募會員,並給付 獎金予會員,以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或由會員按月重銷,而非 基於會員推廣或銷售產品之合理市價所為回饋之「商品虛化  」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手法,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潤  ,吸引不特定人投資而成為榮騰公司會員,以達成違法吸收 資金之目的。另榮騰公司於105年1月20日增資發行新股時, 指示不知情之榮騰公司員工掛名以技術作價入股,並由陳為 榮取得此部分發行新股之實際處分權後,再推出股票認購活



動,而以此等假借股權轉讓係存在於入股股東與投資人間, 但實質是榮騰公司向眾多會員等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投資、承 購榮騰公司股票之方式,於105年共出售1,182張股票予數百 名不特定會員,非法招募共得款5,305萬5,000元。陳為榮、 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所為均已違反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陳為榮、陳宥騏違法吸金之行為,另 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陳為榮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公開招募股份之行為,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 定。伊自104年間加入成為榮騰公司榮騰一局之會員,自104 年10月至107年3月間,已投入452,000元投資額無法領回, 扣除自榮騰公司受領之獎金71,300元,尚有380,700元之損 害;另伊輾轉以57萬元向榮騰公司投資人林錦蓮王蒼頡購 入榮騰公司違法發行之股份共4,000股,其後以88,000元賣 出,故伊投資股票受損金額為482,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榮騰公司、 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應連帶賠償伊前 開所受380,700元之損害;榮騰公司、陳為榮應連帶賠償伊 投資股票所受損害332,000元等語;上訴人等6人則以前開各 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  、黃麟鈞黃唯品有無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陳為 榮、陳宥騏有無另違反銀行法之規定?㈡陳為榮有無違反證 券交易法之規定?㈢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 段、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榮騰公司、陳為榮、陳宥騏  、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連帶賠償其加入榮騰一局所受投 資額之損害380,700元,有無理由?㈣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榮騰公司  、陳為榮連帶賠償其購買榮騰公司股票所受損害332,000元  ,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有無違反多層次 傳銷管理法之規定?陳為榮、陳宥騏有無另違反銀行法之規 定?
按公平交易法雖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刪除關於「 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並刪除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 理)及第35條第2項(罰則)之規定。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於103年1月29日制定公布施行,該修正刪除之公平交易法第 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乃分別改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 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 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 收入來源。」第29條第1項:「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



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且同 法第39條亦明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 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準此,修正前公平交易 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之處罰規定刪除,係因配合多層次 傳銷管理法之單獨立法,而將該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 第35條第2項之規定,改移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故而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適用,與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應無二致。次按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 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 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 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  ,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3條、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多層次傳銷制度,係 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 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詳言之,介紹 他人加入,本屬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理應由享受利益者 給付佣金,惟如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 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悖於事理之常,而為多層 次傳銷管理法之規範範疇,至其構成要素為:⑴須給付一定 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⑵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 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即「平行擴散性」);⑶給 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又事業 是否構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 依該條規定,應以參加人即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作為認定標準  。亦即參加人收入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 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 先認定其收入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至於「主要」如何認定,多層次傳 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以百分之50作為判定標 準之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 際狀況合理認定」。參加人收入來源若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 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 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8條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  。從而,事業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提 供,應確實存在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倘形式上宣稱特定商 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惟實質上並未有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 參加人加入係為積極取得領取獎金之資格,其後並可藉由推



廣商品或勞務之名義,介紹他人加入,獲得佣金、獎金等經 濟利益,即足堪認定事業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規定之行為。再按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又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 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違反前揭規定者,應 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處罰。是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 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 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 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 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乃在禁 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 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 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 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  ,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 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 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 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 當相符,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 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經查  :
 ⒈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規定部分:  ⑴陳為榮為榮騰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與陳宥騏共 同經營榮騰公司,由陳為榮綜理榮騰公司之營運業務及規 劃獎金發放制度,陳宥騏則擔任榮騰公司之總監兼任監察 人,負責處理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管理、員工訓練及公 司財務審核等事務。陳為榮負責設計如附表一所示投資制 度運作模式及獎金發放制度,並由電腦系統商即訴外人陳 勇全、陳冠邑設計榮騰公司附表一所載制度所運用之三角 矩陣及獎金制度等電腦程式後,自102年10月12日起至106 年11月某日止,以榮騰公司名義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 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等全國各處成立營 運中心及收件中心(又稱KEY單中心),由陳為榮代表榮 騰公司,或由各地區營運中心、收件中心不定期公開舉辦 說明會,以推銷、約定給付發放相當比例之獎金制度(詳 如附表二),吸引不特定人投資而成為榮騰公司會員。另 巫政陞、黃麟鈞均為高雄區營運中心負責人,黃唯品為桃



園區營運中心負責人,負責在營運中心召開說明會,分別 講解附表一示之投資、獎金制度,以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加 入成為榮騰公司會員,及負責該區會員每月收單業務、提 供公司訊息及為主要之講師群。又榮騰公司於附表一所示 之榮騰一局投資制度,招攬會員約17,900餘名會員,金額 共計39億9,743萬2,772元等情,有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06年2月9日榮騰公司網頁資料1份 、榮騰公司申登暨員工資料及104年6月15日榮騰公司現金 股利明細表各1份、榮騰網路行銷獎金制度說明1紙、榮騰 公司Q&A說明書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3月14日(10 6)智專一㈠15189字第10620277340號函暨所附新型第M486 106號專利證書及專利權申請之相關資料、公平交易委員 會106年7月7日公競字第1061460691號函暨檢附之榮騰公 司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相關資料(包括事業證明資料、公 司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傳銷組織或計畫、營運計畫或規章 、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法、入會辦法及契 約書、便利聯購事業手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商品訂購 單、榮騰公司簡介及會員參加契約、榮騰公司糾紛案件紀 錄彙總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查紀錄等)、臺灣企 銀宜蘭分行存摺影本--菩提企業社張碧津)、榮騰公司 (會員專區)--特約推薦獎金總表(張碧津)、榮騰網路 行銷獎金制度說明、榮騰公司會員登錄後網頁公告資料、 榮騰公司網頁選購產品資料、陳為榮網路說明會截圖、榮 騰公司發放給劉文豊榮騰一局獎金系統書面、榮騰公司事 業手冊、榮騰公司宣傳文宣、流程圖、榮騰公司教戰手冊 、榮騰公司行銷說明、105年9月24日榮騰公司臺中地區說 明會錄影譯文1份、榮騰公司講師名單、組訓部進貨成本 資料、組訓部專用講義榮騰一局--收件中心、證人陳冠 邑自榮騰公司網站系統匯出之榮騰一局年度比例報表等資 料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653號(下稱他 字6653號)卷一第15頁正、背頁、第21頁至第28頁、第48 頁至第51頁、第52頁、第62頁至第69頁背頁、第71頁至第 94頁背頁、第99頁至第244頁,卷二第29頁至第43頁背頁 、第103頁、第129頁至第141頁、第143頁至第177頁、第1 80頁至第196頁,卷三第178頁至第179頁,卷六第43頁、 第44頁、第50頁至第53頁背頁、第57頁至第63頁,107年 度偵字第11468號(下稱偵字11468號)卷一第60頁正、背 頁、附件一、二、三等資料〕。另參以:
   ①陳為榮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稱:伊是榮騰公司負責人 與總經理,榮騰一局要購買產品或銷售產品,也就是要



買4,200元的產品,就直接當會員,且要每個月都要有 購買1個單位以上才可以繼續成為會員,若中間有1個月 沒有購買就停止會員;購買1個單位4,200元,榮騰公司 會給他1組號碼,日後可以領代數獎金,第1階300元, 第2階1,800元,第3階2,700元,第4階8,100元,第5階2 4,300元,第6階82,800元,共12萬元,領滿12萬元,這 個球就出局,所謂的球就是公司給會員的號碼,4,200 元內含有60%到65%的銷售獎勵,有15%到20%的貨品價格 ,15%到20%的營運管理費。所銷售商品來源都是其他公 司提供的產品,這些公司要成為公司的會員才能在公司 的平台做買賣,榮騰一局會員花4,200元的重銷費用所 購買的商品價值大約是800元,銷售獎勵佔4,200元的60 %到65%。重銷是為了維持公司永久經營,所以會員只要 基本維持重銷,維持會員資格,可以不用去拉人,會員 的球就可以排隊去領錢。因為榮騰公司發放獎金的電腦 程式有代數獎金,報備公平交易委員會後認定榮騰公司 是多層次傳銷公司,所以榮騰公司是多層次傳銷,榮騰 一局的獎金制度是伊想出來後,請人幫伊設計電腦程式 。如有會員棄權不想參加,該棄權會員參加的球可以作 為流量用途,如此計算,流量速度會加快,會員就可以 早點拿到錢。因為會員增加太多時,收益比會降低,因 為是三角矩陣,最下層人數若太多,就會不好管理,至 於領錢速度只要伊控制好空球率就不會有影響。所謂空 球就是每顆球伊以700元成本計算,伊都是以銷售獎金 一部份挪出一部份做空球,空球算整個團隊的流量,若 是空球排隊,可以領到錢時,將那顆球可以領到的錢算 公司的,但公司又會換算成流量球排入矩陣內,就可以 控制會員領錢的速度。應該說會員願意重銷加入公司制 度主要原因有3個,第一會員可以享有每月的推薦獎金 ,第二有些會員是廠商還是可以銷售產品,第三是為了 矩陣排隊領錢進來,伊覺得會員會願意加入榮騰公司之 制度,是基於這3個原因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10 頁至第11頁背頁,卷六第70頁至第72頁,偵字11468號 卷五第217頁背頁至第218頁);復稱榮騰公司有對外招 收會員,會員要投入4,200元買產品,4,200元當中只有 15%至20%是貨品的成本,60%至65%是銷售獎勵,是每個 月購物4,200元就可以分段領回總計12萬元。每個月投 入4,200元重銷,只要會員資格存在就可以取得領取代 數獎金的資格,榮騰一局發給會員的代數獎金,就是來 自銷售商品4,200元當中的65%,會員多了,他的球就會



往上升,分得代數獎金也會增加,推薦會員加入買了1 單位的產品,推薦會員的佣金榮騰一局是800元等語〔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7年度聲羈字第2 40號卷(下稱聲羈字240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背頁) 。
陳宥騏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稱:伊在榮騰公司擔任總 監職務,工作內容為內勤、行政人員的教育、管理,榮 騰公司是傳銷公司,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民眾可 以購買4,200元產品成為公司會員資格,會員每個月要 重銷4,200元,公司會員矩陣排列,每1個球不分母球、 子球、公球都代表獎金12萬元,獎金是每週計算發放, 每1球累積最高可領到12萬元,領完12萬元這顆球就結 束了,加入矩陣的球越多,會加快領取獎金的速度。會 員只要有球,無須去推銷、推廣榮騰公司的產品或服務 ,就可以累積最高領取12萬元獎金等語(見他字6653號 卷五第47頁背頁、第48頁背頁至第49頁)。 ③巫政陞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及桃園地院訊問時稱:伊 是KEY單中心的負責人,在1年多前升任為營運中心,伊 住高雄,所以負責高雄,伊在103年9月時先加入榮騰公 司的會員,加入之後大約3、4個月後擔任榮騰公司的特 約廠商,擔任特約廠商過了1年多就擔任KEY單中心的負 責人,每個月要繳交至少4,200元的購物費用,公司稱 為重銷費用,才可以成為會員,繳納的重銷費用是以4, 200元為1個單位,會員要買幾個單位都沒有關係,但每 個月都要繳納重銷費用至少1個單位以上,繳交的4,200 元可以拿來購買商品,公司會給會員1個號碼,稱為球 號,會員可以藉此獲得公司回饋紅利,1個號碼最多可 以領到12萬元的紅利。1個號碼可以依序排到6層,第1 層300元,第2層1,800元,第3層2,700元,第4層8,100 元,第5層24,300元,第6層8萬多元,合計12萬元,會 員的紅利就是給付現金。榮騰公司都給重銷商品的廠商 490元到520元,重銷商品的實際價格都遠低於4,200元 ,在106年11月因為會員人數滿了,所以榮騰公司停止 招收。會員介紹其他會員加入榮騰一局可獲得800元, 介紹人就成為新會員的上線,上線跟下線只有推薦人跟 被推薦人,不會往前延伸。伊陳列在榮騰公司網頁上商 品市價就是標價4,200元,但實際是以用520元到490元 販售,進貨成本是450元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56 頁背頁至第59頁背頁,桃園地院107年度聲羈更一字第3 號卷第27頁)。




黃麟鈞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及桃園地院訊問時稱:伊 於102年10月12日加入榮騰公司成為會員,繳納3,200元 買產品,公司會送1個購物序號,此購物序號會排入榮 騰公司設計的三角矩陣內,每個月要重銷3,200元來維 持原來的會員資格,隨著加入的會員越來越多,序號會 往前,矩陣有6層,滿6層1個序號可以累積領到12萬, 以1個購物序號就是1個單位,印象中伊在3,200元的階 段是買7個單位,平均每個序號在第2年至第3年中間, 每個月領到的獎金就多於每個月重銷的3,200元。伊忘 記是何時,每個單位變成4,200元,加入的制度一樣, 要成為會員資格,第1個月要投入4,200元,可以取得1 顆母球,接下來每個月都要重銷4,200元購買子球,公 司會再加贈1顆公球,會員每個月都要重銷至少4200元 ,以維持母球及其他公球與子球的球權,所有的球都會 排入三角矩陣內,剛開始要跑完7層,1顆球可以領滿12 萬元,每1層是依序領300、900、2,700、8,100、24,30 0、72,900、10,800元,累積為12萬元。公司有推薦獎 金,每月重銷時推薦自己可以另外取得800元獎金,若 再推薦別人也會有推薦獎金800元,因此會員在剛加入 時就要填寫推薦人,推薦的單數越多可以領到的推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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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鑫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加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丞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