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富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翁富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 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 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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