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99號
MLDV,110,司催,99,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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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智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9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竹東鎮公所 台中市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109年1月21日 200,000元 AD0000000 00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竹東鎮公所 台中市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110年1月5日 200,000元 AD0000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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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