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更一字,109年度,4號
MLDV,109,苗簡更一,4,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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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廖愛珍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何邦超律師
被 告 楊榮吉(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楊註孔(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李岡橞(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李綺芬(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士易(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顏羅秀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范嬌英(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美貞(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憲(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凱(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兼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濟森(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被 告 羅宜珠(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鉦(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東宏(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鋒(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偉賢(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亜芸(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美華(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陳金蘭(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裕鐽(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潮(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龍(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何恭燕即被繼承人李益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219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在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搭建面積160.76平方公尺之 建物,係屬無權占有,應予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經查,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無理由,係以被告等無權占有系爭土地 ,為先決條件。惟被告羅濟森羅濟憲另訴本院109年度苗 簡字第219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請求確認其等與 其他被告,對系爭土地上面積160.76平方公尺之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存在,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並有民事起 訴狀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01至223頁)。是被告羅濟森羅濟憲於另案主張被告等對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如有 理由,本件原告之請求即無理由,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以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219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在前開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等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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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