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62號
TTDV,110,補,362,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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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王振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鵬霖莊瑞欽間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18,00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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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