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67號
TNDV,110,除,267,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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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共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雄
代 理 人 吳幸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0年2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共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政雄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平興五金有限公司 1,466元 110年2月3日 PD0000000 002 共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政雄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南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11,613元 110年2月3日 PD0000000 003 共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政雄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致暉實業廠 33,180元 110年4月3日 P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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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共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平興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