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717號
TPDV,110,除,717,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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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王政(即王克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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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