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754號
TPDV,110,司聲,754,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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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傑樂司有限公司


豐勝國際有限公司

共 同
特別代理人 嚴德華
相 對 人 有富成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嚴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傑樂司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豐勝國際有限公司有富成衣有限公司嚴德華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 15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傑樂司有限公司負擔百 分之四,餘由相對人豐勝國際有限公司有富成衣有限公司嚴德華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69,211元,其中百分之4即2,7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由相對人傑樂司有限公司賠償聲請人,餘66,443元應由相 對人豐勝國際有限公司有富成衣有限公司嚴德華連帶賠 償聲請人,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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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富成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樂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