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114號
TPDV,110,司促,15114,2021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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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阪城紅寶石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德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分眾傳媒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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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