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24號
TCDV,110,補,1624,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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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61,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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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