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61,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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