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228號
TCDV,110,簡,228,2021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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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歐陽文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慶間因110年度簡字第228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5,38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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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