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609號
TCDV,110,司促,27609,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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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文榮於民國93年11月24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
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
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
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8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
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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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