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374號
TCDV,110,司促,27374,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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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374號
債 權 人 何佳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文光即陳啓南之繼承人、陳文彬即陳
啓南之繼承人、陳文謙陳啓南之繼承人、陳文佳陳啓南之繼
承人、邵寶菱陳啓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及督促程序費用之負擔,是
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啓南之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
?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陳啓南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陳啓南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
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釋明利息自民國110年8月13日起算依據為何?
㈣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
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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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