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475號
TCDV,110,司促,26475,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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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75號
債 權 人 何佳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啓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陳啓南已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死亡,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 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 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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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