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8年度,539號
TCDM,108,重訴,539,2021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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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欣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被 告 傅宗道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被 告 林世民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文律師
被 告 紀玉枝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連翊汎


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律師
被 告 黃文毅


蔡明隆


張秀英


上3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被 告 吳和洺(原名吳佩裕)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蔡瑋綝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陳永裕


吳文森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詹梅鈴律師
被 告 黃國忠


上3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栗志中


選任辯護人 李宗瀚律師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參 與 人
即 第 三人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文蘭
上 1 人
代 理 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7206、16903 、32357 、327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J○○犯如附表甲編號1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B○○犯如附表甲編號2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2 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癸○○犯如附表甲編號3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3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犯如附表甲編號4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宙○○犯如附表甲編號5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5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C○○犯如附表甲編號6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6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P○○犯如附表甲編號7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甲編號7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戌○○犯如附表甲編號8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8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戊○○犯如附表甲編號9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甲編號9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Q○○犯如附表甲編號10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0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犯如附表甲編號11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甲編號11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F○○犯如附表甲編號12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甲編號12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第三人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之詳如附表丙之犯罪所得,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J○○、B○○、癸○○、未○○、宙○○、C○○、P○○、戌○○、戊○○、Q○○、黃○○其餘被訴如附表乙部分,均無罪。
酉○○、丁○○,均無罪。
事 實
甲、背景說明
壹、人物說明:
一、J○○曾擔任臺灣省議會議員、立法委員、長億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長億公司) 副董事長,自民國95年4 月18日起迄9



6年11月19日止,擔任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 有公司) 董事長,現為富有公司總顧問,參與富有公司關於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下稱黎明重劃區或單元二) 之 各項重劃業務,為富有公司經營決策會成員之一。二、B○○曾任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規劃師,因而結識當 時擔任臺灣省議員之J○○,應J○○之邀投資富有公司,並自96 年11月19日起擔任富有公司董事長至105 年7 月14日止,為 富有公司經營決策會成員之一,另自97年3 月12日起擔任黎 明重劃區重劃會(下稱黎明重劃會) 之理事長。三、癸○○係富有公司總經理,執行富有公司有關黎明重劃區之各 項重劃業務,為富有公司經營決策會成員之一。四、未○○係允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久公司) 前董事長及 現任總經理,實際負責允久公司業務,並擔任黎明重劃會理 事,為富有公司經營決策會成員之一,另自105 年7 月14日 起,擔任富有公司之董事長
五、宙○○曾為富有公司開發處處長,並擔任黎明重劃會理事。六、C○○係長億公司現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擔任黎明重劃會監事 ,亦負責富有公司之財務管理。
七、戊○○(原名吳佩裕)曾任J○○之立法委員助理,自95年間起至 102 年間止,擔任富有公司經理、執行長等職,並擔任黎明 重劃會理事。
八、Q○○自96年間起,負責富有公司及長億公司之法務工作,並 擔任黎明重劃會理事,於105 年6 月間自富有公司離職。九、黃○○自95年間起,擔任富有公司開發專員、開發部經理等職 ,並於97年4月1日允久公司聲明自願放棄理事後遞補擔任黎 明重劃會理事,於102 年間自富有公司離職。十、P○○前於長億公司會計部擔任副理、協理,亦曾擔任長億集 團旗下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部協理、朝陽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陽人壽公司)財務副總經理,並擔 任黎明重劃會監事。
十一、酉○○為朝陽人壽公司前董事長,並擔任黎明重劃會理事。十二、戌○○自96年間起,擔任富有公司會計,亦擔任黎明重劃會 監事。
十三、F○○自71年間起迄94年間,在長億公司任職,曾為長億公 司副總經理,於95年間轉至富有公司擔任工程處副總經理 ,迄103 年間離開富有公司。
十四、丁○○於96年間進入富有公司,負責黎明重劃區工程規劃業 務,直屬副總經理F○○,於97年11月間,因富有公司將工 務處人員全部轉調允久公司,而轉任允久公司工務協理, 負責黎明重劃區工程之採購、發包、計價、請款等業務。



貳、核定整體開發單元二(黎明重劃區)及富有公司經營決策會 之成立:
一、緣臺中市政府於93年6 月15日公布「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 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 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 書」,將原後期發展區劃分為14處分區開發單元範圍。於96 年9 月12日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1 次會議審查通過「 擬訂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二)細部計畫案」,擬 定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二(下稱黎明重劃區或單元二)位於臺 中市都市計畫區(99年縣市合併改制前)之西南側,該計畫 區東北側鄰接臺中市第七期重劃區,南側與整體開發地區單 元五相鄰接,面積約186.3273公頃,該重劃區最北邊,設置 「交通用地」(下稱交六用地),面積8.2379公頃(1 公頃 相當於1 萬平方公尺),規劃做為交通轉運站使用。二、癸○○、宙○○於94年10月13日出資設立富有公司,癸○○以其母 林蔡色名義擔任股東,實際上係癸○○持股並任總經理,宙○○ 為股東兼執行業務董事,癸○○獲悉上開重劃計畫後,意欲取 得黎明重劃區重劃資格,惟黎明重劃區面積甚大,富有公司 之資金、人力難以負荷,遂於95年間某日與楊天生(已經檢 方另案簽結)、J○○共同商議,引進長億集團之資金、人力 ,再推由癸○○尋求黎明重劃區內地主廖本權(另案簽結)協 助,以廖本權等人名義發起成立「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 區籌備會」(下稱黎明重劃籌備會) ,並由廖本權擔任該籌 備會代表人,黎明重劃籌備會於95年3 月3 日經臺中市政府 核定成立,富有公司於翌日由宙○○簽會財務處C○○、會計戌○ ○,呈由總經理癸○○,經J○○批准(按J○○斯時尚未擔任富有 公司董事長),核發黎明重劃籌備會代表人廖本權新臺幣( 下同)2 萬元,其餘發起人1 萬元做為支持富有公司之答謝 ,富有公司於95年4 月18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由J○○擔任 董事長,並由癸○○開始進行徵求地主同意重劃事宜,於95年 7 月26日長億公司出資1400萬元、允久公司出資600 萬元、 未○○出資800 萬元,共計2800萬元辦理富有公司現金增資, 於96年11月19日改由B○○擔任富有公司董事長,J○○則轉任富 有公司總顧問。黎明重劃籌備會於97年1 月9 日向臺中市政 府申請核定「整體開發區單元二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計 畫書」(下稱重劃計畫書),經臺中市政府於97年1 月29日 以府地劃字第0970014702號函同意辦理。於97年1 月22日J○ ○、B○○、癸○○、未○○4 人組成「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決策會」(下稱經營決策會),其分工為B○○負責重劃 行政業務、癸○○負責土地開發與重劃委辦查估作業、J○○負



責重劃工程事宜、未○○負責財務規劃,另訂定「富有土地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決策會組織規範」,明訂富有公司所有 重大經營決策,均由J○○、B○○、癸○○、未○○等4 人開會討論 決議,始得成立。黎明重劃籌備會於97年3 月12日召開「臺 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追認 重劃計畫書、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章程(下稱 黎明重劃會章程)、理監事選舉辦法等事項,並選舉黎明重 劃會之理監事,B○○、戊○○、Q○○、宙○○、酉○○、未○○、允久 公司(於97年4 月1 日允久公司聲明自願放棄理事資格,由 第一順位候補理事黃○○遞補)7 人當選黎明重劃會理事;C○ ○、P○○、戌○○3人則當選黎明重劃會監事(以上10人即為「 內部理監事」),當日召開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由理事推選 富有公司董事長B○○擔任黎明重劃會理事長,嗣經臺中市政 府97年4月8日府地劃字第0970081905號函核定。乙、犯罪事實
壹、理監事購地不實
一、虛偽以買賣為原因,將借名登記在黎明重劃會理監事名下坐 落臺中市○○區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鎮安段532地號土地 ),移轉登記予富有公司,並以支付買賣價金方式給付黎明 重劃會理監事酬勞:
㈠J○○、B○○、癸○○、未○○4 人,為取得黎明重劃會理事、監事 席次,掌控黎明重劃會,規劃由B○○、未○○、宙○○、戊○○、 酉○○、Q○○、黃○○、P○○、C○○、戌○○、允久公司11人取得參 選黎明重劃會理監事資格,依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項規定 理事、監事個人所有重劃前土地面積應達該重劃區都市計畫 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而黎明重劃區內最小建築 基地面積為70平方公尺,故欲擔任黎明重劃會理事、監事, 個人所有重劃前土地面積需有35平方公尺,J○○、B○○、癸○○ 、未○○4 人原擬由富有公司以1056萬元向地主鄭水添購買坐 落黎明重劃區內之鎮安段532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60/100 00,並借名登記在B○○、未○○、宙○○、戊○○、酉○○、Q○○、黃 ○○、P○○、C○○、戌○○及允久公司11人名下,嗣因允久公司作 帳需要,改由允久公司向鄭水添購買鎮安段532地號土地應 有部分160/10000,並由允久公司支付價金,富有公司嗣以9 69萬1000元向鄭水添購買鎮安段532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0 /10000 ,並借名登記在B○○、未○○、宙○○、戊○○、酉○○、Q○ ○、黃○○、P○○、C○○、戌○○(不包括允久公司)10人名下( 下簡稱B○○等10人,該土地面積2245平方公尺,每人應有部 分各為1 萬分之160 ,即35.92平方公尺)。B○○等10人、允 久公司因名下登記持有黎明重劃區內面積35.92 平方公尺之



土地,而符合競選理監事其個人所有重劃前土地面積應達35 平方公尺之規定。黎明重劃籌備會於97年3 月12日召開「臺 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追認 重劃計畫書、黎明重劃會章程、理監事選舉辦法等事項,並 選舉黎明重劃會之理監事,由J○○、B○○、癸○○、未○○4 人安 排之B○○、戊○○、Q○○、宙○○、酉○○、未○○、允久公司(於97 年4 月1 日允久公司聲明自願放棄理事資格,由第一順位候 補理事黃○○遞補)7 人當選黎明重劃會理事;C○○、P○○、戌 ○○3人則當選黎明重劃會監事,順利掌握黎明重劃會13席理 事之決議事項同意席次7席次及3 席監事之全部席次(以上1 0人即為「內部理監事」),當日召開第一次理監事會議, 由理事推選富有公司董事長B○○擔任黎明重劃會理事長。 ㈡B○○、癸○○2人均係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戌○○係商業會 計法之主辦會計之人員,渠等3 人均明知富有公司出資969 萬1000元向鄭水添購買鎮安段532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0/1 0000(下逕稱鎮安段352地號土地,不再敘述權利範圍), 且已於97年3 月10日填製會計傳票,借記「1144預付土地款 」會計科目9,691,000 元,並依系統自動轉檔記入明細分類 帳(下簡稱記入明細分類帳,不再贅述依系統自動轉檔), 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借名登記之意旨,又因本件富有公司 為土地開發公司,所取得之系爭土應係供營建用土地,即應 屬公司存貨,迨富有公司與借名登記之B○○等10人終止借名 登記契約,土地所有權辦妥移轉登記予富有公司後,將「預 付款項」科目轉列為「存貨-土地」科目。渠等3人均明知鎮 安段532地號土地係富有公司出資購買,並非代墊,富有公 司自無收回代墊之購地款,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富有公司經營決策會決定 以現金沖銷上開「1144預付土地款」,並由B○○、癸○○2人指 示戌○○利用不知情之富有公司會計T○○填製富有公司102 年1 0月3 日會計傳票,借記科目「1111.1庫存現金」金額969 萬1000元,貸記科目「1144預付土地款」金額969萬1000元 ,摘要「理監事土地南屯區鎮安段532號」,製作富有公司 以現金方式收回97年間支付鄭水添購地款969萬1000元之不 實會計事項,再由戌○○初核,經B○○授權不知情之大順發公 司會計處長兼富有公司監察人卯○○核決後,記入明細分類帳 ,用以掩飾富有公司向鄭水添購買之鎮安段532 地號土地, 借名登記在B○○等10人名下之事實。
㈢因鎮安段532 地號土地(重劃後變更地號為臺中市○○區○○段0 00 地號,面積共197.57平方公尺,下稱新富段478 地號土 地)乃富有公司出資購買借名登記在B○○等10人名下(重劃



後每人約17.96 平方公尺,即5.4329坪) ,實際上為富有公 司所有,因黎明重劃會內部理監事遭黎明重劃會會員提起多 件民刑事訴訟,富有公司經營決策會小組為慰勞渠等因案奔 波及執行理監事職務之辛勞,討論後決議支付黎明重劃會內 部理監事B○○等10人(嗣酉○○報酬改為0元)報酬各220 萬元 ,J○○、B○○、癸○○、未○○、宙○○、C○○、戌○○、戊○○、Q○○、 黃○○10人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 分別於105 年5 月30日、5月間某日,以富有公司名義向B○○ 、未○○、宙○○、C○○、戌○○、戊○○、Q○○、黃○○、P○○9人(P○ ○雖與富有公司簽訂土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惟嗣未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另無證據證明酉○○與富有公司簽訂土地不動產 買賣契約)購買登記渠等名下之新富段478 地號土地(賣價 金各220萬元),實則係欲以支付買賣價金之方式給付渠等 因案奔波及擔任黎明重劃會理監事之報酬。富有公司乃先於 105 年5 月30日開立支付B○○等10人面額40萬元之支票各1 紙,再於105 年9 月12日開立給付B○○等10 人面額30萬元之 支票各1 張,作為支付新富段478地號土地之買賣價金(無 證據證明酉○○收受70萬元報酬),嗣由B○○、未○○、宙○○、C ○○、戌○○、戊○○、黃○○7 人委由不知情之代書林士博於105 年10月3 日、Q○○委由不知情之代書林士博於105 年10月20 日持土地登記申請書(收件字號為105 年普登字第181080號 、第181090號、第195830號)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以 買賣為移轉登記原因,將其等所有之新富段478 號土地移轉 登記至富有公司名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在職務上所掌土 地登記簿公文書之登記原因欄登載「買賣」之不實事項,並 據以核發所有權狀予富有公司,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土地 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㈣B○○、未○○(自105 年7 月14日起擔任富有公司負責人,為商 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癸○○、戌○○4 人均明知登記於B○ ○等10人名下之新富段478 號土地,實際所有人為富有公司 ,乃虛偽以買賣土地支付價金之方式給付B○○、未○○、宙○○ 、C○○、戌○○、戊○○、Q○○、黃○○、P○○9人報酬,另新富段47 8 號土地乃富有公司所有,無須支付酉○○買賣價金,富有公 司分別於105 年5 月30日、9月12日開立支付B○○等10人面額 各40萬元、30萬元之支票各1 紙,作為支付新富段478地號 土地之買賣價金非真實之事項。B○○、癸○○、戌○○3 人竟另 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 絡,利用不知情之富有公司會計T○○先於105年5月30日填製 會計傳票,借記科目「1144預付土地款」、金額440萬元( 其中允久公司並無不實,應扣除40萬,僅400萬部分不實)



,貸記科目「1112.1銀行存款-支票存款」金額各40萬元之 不實會計事項,再由戌○○初核,經B○○授權不知情之卯○○核 決後記入明細分類帳;癸○○、戌○○2 人再承上開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與有共同犯意聯 絡之未○○再利用不知情之T○○於105年9月12日填製會計傳票 ,借記科目「1144預付土地款」金額330萬元(其中允久公 司並無不實,應扣除30萬元,僅300萬部分不實)、貸記科 目「1112.1銀行存款-支票存款」金額各30萬元(B○○等10人 )之不實會計事項,再由戌○○初核,經未○○授權不知情之卯 ○○核決後記入明細分類帳。
貳、虛增重劃費用
一、理監事會之權責:黎明重劃籌備會於97年3月12日召開「臺 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一次會員大會」,於當次會員大 會所通過之黎明重劃會章程第17條第1項規定:「本重劃區 重劃各項業務之執行及開發總費用之籌措墊支委由富有土地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或該公司指定之人士辦理;並授權理事會 與該公司或該公司指定人士簽訂委辦合約書。」,同條第3 、4項:「本重劃區全數抵費地授權由理事會按本區總開發 成本出售予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或該公司指定之人士 。」、「本重劃區開發盈虧由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 負之,不得藉故要求其他費用。」。又依95年6月22日修正 發布施行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均指同 一施行版本,均簡稱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4項、第1 4條第1項及黎明重劃會章程第8條第3項、第12條第4款之規 定,黎明重劃會理事會之職權有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 數額之查定、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造、驗收、移管及 其他工程契約之履約事項等權責。再依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 15條第1項及黎明重劃會章程第14條規定,監事會之職權為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監察理事會執行重劃業 務、監察財務及財產、審核經費收支等事項。
二、抵費地之計算
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 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 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 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 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 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 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 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本條例



第六十條之用詞,定義如下:…三、工程費用:指道路、橋 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 、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 工程品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四、重劃費用 :指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 劃區必要之業務費。」;92年1月24日修正發布之市地重劃 實施辦法(下均指同一版本,不再註明修正發布日期)第21 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按即平均地權條 例)第60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一、公共設施用 地負擔:…。二、費用負擔: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 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 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負擔。」申言之,辦理市地重劃土地 所有權人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 地及費用負擔,而其中費用負擔為工程費用、土地改良物或 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 (即重劃業務費)及貸款利息等各項費用之總合,由全體土 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之。換言之,「抵費地」即係重劃區內全體所有土地所有權 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土地 。因此,增加重劃費用,即增加重劃負擔,則重劃內全體土 地所有權人須折價抵付之土地愈多,經辦重劃業者可取得之 抵費地面積愈大。再者,依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規定: 「(第1項)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依市地 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第2項)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 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核定。(第3項)前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用,應 以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土地改良物或墳墓 之拆遷補償費,以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數額為準 ;其餘重劃費用,以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為準;貸款利息, 以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費用,及理事會查定提交會 員大會通過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與重劃費用加總數額,重新 計算之金額為準。」,是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係 作為土地分配計算重劃負擔之依據,攸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 益,表內有關費用負擔數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再依上開規定,計算負擔總計表內之重劃經費 ,係工程費用、地上物拆遷補償費、重劃業務費、貸款利息 等四項費用之總合,而將虛增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工程費 用計入計算負擔總計表,足生影響主管機關核定計算重劃區 重劃費用負擔之正確性,肇致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而生損害於重劃會會員。再者,依土地稅法第第



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 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下列各款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二、土地所有權人為改 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 重劃費用……」是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工程費用及地上物拆補償 費,不僅涉及重劃費用負擔之計算,攸關土地分配結果,且 重劃區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所有權人可檢附重 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將原負擔之重劃費用在計算土地漲價 總數額時先予以扣除,是以重劃費用與重劃負擔,不僅影響 重劃土地分配,亦攸關土地增值稅之減免與核課,足生損害 於稅捐機關將來核課土地增值稅之正確性,影響土地所有權 人權益甚鉅。
㈡黎明重劃區多數地主雖與富有公司簽訂「臺中市整體開發地 區單元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合作契約書」(下稱重劃合作 契約書)、「臺中市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 劃合作契約書(附約)」,於重劃合作契約書第5條明訂:「 (第1項)重劃總費用之籌措支應:本重劃區所需工程費用 、作業費用、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及貸款利息等重劃所需費用 均由乙方(按即富有公司)負責籌措先行墊付。(第2項) 重劃費用負擔之抵償:甲方(按指地主)應提供其參加重劃 土地面積百分之50作為負擔重劃計畫書所列共同負擔之公共 設施及抵償乙方先行墊付之重劃總費用。」、重劃合作契約 書第6條第1、2項訂有:「一、重劃後土地分配比率:依土 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土地面積百分之50之原則配回土地。二 、重劃後土地分配位置:甲方重劃後應分配土地位置,以重 劃前土地位置按原位次配回為原則,其調整分配方法悉依市 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另於重劃合作契約書 附約第13條約定:「甲方所有重劃前土地於重劃後依主契約 第6條約定比率所計算之應分面積,如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29條規定所計算之面積產生應領或應繳之差額地價時,甲 、乙雙方均放棄請求權。」,亦即多數地主與富有公司簽訂 取回50%土地之契約,惟有部分地主如臺中市政府、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張明潭、天○○等人, 並未與富有公司簽訂重劃合作契約書約定僅取回50%土地, 是與富有公司簽訂重劃合作契約書之會員,因雙方約定無論 重劃經費增減,均受重劃合作契約書之約定,僅能取回50% 土地,故虛增重劃費用最終結果並不影響已與富有公司簽訂 重劃合作契約書之會員之財產上利益,僅影響未與富有公司 簽訂重劃合作計畫書之會員最終土地分配結果(本案以下敘 述之背信犯行,致生損害者均乃未與富有公司簽訂重劃合作



計畫書之會員,除理由有特別敘述之必要,下不再特別註明 ,致生損害於此部分會員,併予敘明)。
㈢B○○為黎明重劃會理事長(亦係理事,下除理由有需要特別敘 述外,不再贅述理事長,僅以理事敘述),未○○、宙○○、Q○ ○3人為黎明重劃會理事,C○○、P○○、戌○○3人為黎明重劃會 監事,分別於上開理監事權責事項為受黎明重劃區內全體土 地所有權人即黎明重劃會會員委託,處理重劃事務之人,係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及黎明重劃區章程, 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
三、虛增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㈠J○○、B○○、癸○○、未○○4人均明知黎明重劃會於97年1月9日檢 送重劃計畫書,經臺中市政府於97年1月29日核定,重劃計 畫書所載預估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為26億9833萬631元,惟富 有公司於96年間委託華興測量有限公司、理德不動產估價師 聯合事務所(負責人陳岳嶺) 查估單元二地上物,查估拆補 費總額約17億元,遠低於重劃計畫書所列報之金額,因富有 公司重劃資金短缺,欲向銀行貸款,及為使查定之拆遷補償 費符合重劃計畫書之金額,以免黎明重劃區地主對於已簽訂 取回50%土地之契約有所爭議,J○○、B○○、癸○○、未○○、宙○ ○、C○○6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背 信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⒈虛增第一期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⑴宙○○於97年5月7日擬定內容為:「主旨:呈送臺中市單元二 案地上物拆補費提高規劃案。說明:一、單元二案由於當時 重劃計畫書申請核定,面臨總費用不足之窘境,因此便宜之 計乃在拆補費用上大幅墊高。現拆補費查估總額僅約17億, 與重劃計畫書所報27億尚有極大差距。茲列出查明細金額: ㈠建物總戶數:545 戶、總金額:16.44 億。(含拒查戶:11 0戶、拒查戶金額:2.85 億) ㈡農林:609戶、金額0.52億。 ㈢營損與機械搬遷:46戶、金額:0.15億。(其餘工廠皆為違 法,違法補償費為0)合計17.11 億。二、為減少前項差異, 茲提出提高拆補費規劃案,作法為篩選區內友好地主且希望 提高補償費者,以買斷建物及增補兩種方式併行協商,.... 。」之簽呈,經會辦P○○(表示:是否有稅捐產生,應專案 研究,其餘請於會上說明)、C○○(表示:請業務單位於開 會研商提供規劃之數據討論)、Q○○(表示:研究中)、癸○ ○(表示:擬開會研商)4人後,由B○○批示:「訂於5/14,A M10:00 14樓會議,請準備資料」。
⑵富有公司經營決策會於97年6 月13日召開97年度第2次經營決 策會,與會者有J○○、B○○、癸○○、未○○、戌○○、宙○○6人,



討論「第二案:地上物拆補費墊高作業。一、源由:單元二 案由於當時重劃計畫書申請核定時,面臨總費用不足之窘境 ,因此便宜之計乃在差補費用上大幅墊高。現拆補費查估總 額僅約17億,與重劃計畫書所報27億尚有極大差距。茲列出 查明細金額:㈠建物總戶數:602 戶、總金額:16.40 億。( 含拒查戶:90戶、拒查戶金額:2.47 億) ㈡農林:668戶、 金額0.57億。㈢營損與機械搬遷:56戶、金額:0.2億。(其 餘工廠皆為違法,違法補償費為0)合計17.12 億。二、資金 需求:處理拆補費墊高之必要條件為一定額度之資金到位後 ,始能進行協商。唯墊高作業達成率無法估算,需視與地主 洽談後狀況而定,茲預估第一階段資金需求為1億,需求基 礎詳以下說明:㈠可協商之建物地主:最多40戶可協商墊高 ,所需購買資金為1.7億。㈡農林部分不協商墊高。㈢部分之 營損與機械搬遷地主:最多105戶(含違法工廠)需協商搬 遷,但本項金額無法墊高,卻需增加拆補費用成本。三、資 金需求時間:本作業預計6月下旬待資金來源明確後隨即展 開,7月15日作為第一期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認定截止時間( 並儘速安排第三次理監事會議審查拆補費用後送臺中市政府 核定,核定後公告並開始發放),因此即刻即有資金需求, 不論資金來源或多或少,作業單位也需要一定時間與地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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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