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6號
CTDV,110,補,186,202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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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黃森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金貴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中
  ,關於當事人部分,則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
  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
  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㈠列明被告呂金貴
  之繼承人姓名;㈡提出被繼承人呂金貴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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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