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54號
CTDV,110,司執消債清,54,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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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
聲請人即債 邊麗珍
務人
代 理 人 陳秉宏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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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 聲請人雖曾投保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但保 單已失效,又其另有投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惟聲請人非要保人,且保險公司函覆無法查詢有無變更要保 人紀錄;復查,聲請人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顯示有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然上開投 資課稅現值僅新臺幣(下同)4,490元,本院認扣除券商解送 手續費與委託變價手續費後,剩餘金額顯無分配實益,爰不 予變價,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 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08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集保查詢報表、保險同業公會投 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0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5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 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 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 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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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